CFC與臺版最低稅負制 臺灣企業應審慎面對

根據財政部專案報告資料顯示,爲因應全球最低稅負制上路,我國可能以兩大策略因應,首先是推動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以防止企業透過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子公司規避稅負,目的爲使該等子公司之實質負擔稅率符合全球最低稅負制標準。CFC僅需財政部報請行政院覈定施行日期即可。

其次,財政部將評估調整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之12%稅率(可調高至15%),目的爲避免於全球最低稅負制實施後,臺灣跨國企業集團之課稅權流落在外之情形。臺版最低稅負制僅需經行政院覈定調整即可施行。

勤業衆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瑞峰表示,雖然全球最低稅負制僅適用於一定規模以上之跨國企業集團,惟財政部評估因應作爲CFC生效及調高所得基本稅額稅率之衝擊卻不限於一定規模以上之跨國企業集團,營收7.5億歐元以下跨國企業集團、非跨國企業集團、甚至個人都將產生影響,建議應密切注意發展及審慎因應。

張瑞峰指出,原先規劃於境外資金專法落日後一年內,財政部將向行政院提報CFC施行日期,但正式施行日則不限於一年內,原評估CFC最快生效日期爲2022年1月1日,爲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報載財政部正審慎研議CFC上路日期爲2023年1月1日以配合全球最低稅負制施行。

若CFC施行,不論大規模跨國企業、中小規模跨國企業乃至個人有海外轉投資者,皆無法再透過境外公司保留盈餘不分配方式規避或延緩海外股利所得,對於企業及個人稅負衝擊將立即產生。

張瑞峰建議,個人及企業應把握僅剩的不到14個月時間執行「審慎評估瞭解影響程度、籌劃可能因應方案及因應成本、執行調整程序以降低衝擊」三個重要程序以降低影響。

另外,目前財政部也考慮適度提高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稅率,張瑞峰認爲,即使企業沒有海外轉投資也都將受到影響,影響所及甚至包含私人家族投資公司,其原因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爲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其中包含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亦即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期貨交易所。

換言之,未來企業處分股票所得稅率將由12%往上增加,最高可能爲15%,可謂掃到全球最低稅負制之颱風尾。張瑞峰表示,調高營利事業所得稅基本稅率至15%仍就境內營利事業課予基本稅額,等於實質增加臺灣企業稅負,是否有助落實全球最低稅負制值得商榷。

未來全球最低稅負制具體課稅方式及臺灣相關稅法修正是否能與全球最低稅負制調和接軌,相關法案是否如期於2023年上路影響企業及個人因應調整時效、又現行CFC相關課稅規範於生效前可能存在之適用爭議是否有更明確指引等等,張瑞峰強調仍值得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