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修法 工商界籲增金融條款
不僅此,工商協進會也強烈建議,應將企業有關製程減碳、污染防治、碳捕捉、綠色設施、儲能設備等環保投資,增列納入產創的租稅獎勵範圍。
工商協進會日前召開金融、財稅政策研究委員會,與會企業聚焦在《產創條例》修正草案。知情人士指出,曾在工商早餐會、修法公聽會多次建議,在產創條例第10-1條智慧機械及5G投資抵減外,再增列10-2條「金融條款」,主因金融業面對數位轉型浪潮衝擊,所需投入成本相當可觀。
保險業者爲符合IFRS 17保險合約適用,需進行增購相關軟硬設備及委任專業顧問進行分析、設計與導入測試等支出。
而金融業數位轉型期程長、投入經費高,爲促進金融創新,加速數位轉型腳步,有必要在產創增訂「金融條款」。惟經濟部認爲,第10-1條可因應金融業的數位轉型。
工商協進會提出建議:爲加速金融業智慧升級轉型,營利事業投資於人工智慧、巨量資料、物聯網、雲端技術/服務、第五代通訊技術(5G)、應用程式介面(API)應用及整合、機器人(RPA)、區塊鏈、高效能運算、自動排程,投入採購軟硬體設備、專利權、技術及技術服務等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達100萬以上、10億元以下,可抵減應納營所稅額,若當年度抵稅抵減率爲5%,若分三年則抵減率爲3%;抵減額以不逾當年度應納稅額30%爲限,至於期限,比照其他產創投資優惠至2029年底止。
此外,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將2050年淨零碳排目標納入,該會認爲產業需投入龐大成本,實有必要給予租稅優惠,協助加速淨零轉型,維持我出口競爭力,因此提出建議,營利事業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稅額;支出金額10%,可分3年度抵減各年營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