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法學界論壇:從Google反壟斷案看UberEats併購Foodpanda風險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壟斷本身未必是弊害,壟斷狀態下所造成無法創新、消費者或勞動權益受損、市場無法競爭等,纔會被評價爲弊害。林志潔指出,惡意壟斷的概念類似於賄賂,正常情況下企業應投入研發成本與他公司競爭,但惡意壟斷即是將對手直接買下,形同賄賂對手不跟自己競爭,不必投入研發成本即可獲利。

林志潔指出,美國法下,企業可以作爲刑事論罪的主體,此與我國刑法多僅處罰自然人有所不同,故我國企業與美商做生意,或出口產品到美國,應特別注意美國法,以免遭相關單位處罰。例如近期矚目的Google案,Google因付費給手機業者,令其成爲瀏覽器之預設搜尋引擎,進而排擠其他搜尋引擎生存空間,而遭美國司法部處罰。美國司法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亦於近期發佈11項企業合併指南草案,顯見美國當局對於科技業反壟斷法之執法與監管,有愈趨強硬之趨勢,臺灣業者應予注意,避免再次發生如2008年面板案之情形,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與程序,採取不認罪之訴訟策略,最終遭美國政府嚴重處罰。

謙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周宇修則表示,公平會已發表數位經濟競爭政策白皮書,主要處理數位經濟競爭與平臺等關聯。但現況的問題在於數位平臺市場界定困難,因爲平臺對市場的影響力難以評估,且平臺爲雙邊市場,與消費者、供應商各自形成市場,較難畫定市場範圍。

3年前Foodpanda裁罰案中,Foodpanda因要求餐廳在平臺刊登價格須與店內價格一致,且要求餐廳接受「顧客自取」訂單,而遭公平會裁罰。Foodpanda主張其所處市場爲「在家用餐市場」,應將所有提供外送服務的商家與餐廳都納入市場之劃分範圍,惟公平會認爲餐廳與外送平臺爲互補關係,非替代關係,故仍將其界定爲「外送平臺市場」。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駱秉寬表示,數位浪潮下的併購之所以應重點列管,在於網路效應擴大。科技巨頭如Meta、Amazon、Google均利用市佔率來擴大競爭力,打擊對手或利害關係人來鞏固自身地位,即爲網路效應衍伸。駱秉寬提到數位浪潮下的殺手併購問題,如Facebook買下Whatsapp,除了爲避免日後Whatsapp遭Google併購,亦可利用Whatsapp行銷Meta公司,使市佔率提升,排除競爭對手。關於歐盟對於反壟斷行爲處罰案例,如Meta將Marketplace廣告服務綁定於Facebook,藉由臉書在網路廣告市場的地位,以不公平的條件排擠其他業者,而可能面臨134億美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