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員工夜班死亡,單位擔責!北京法院通報多起涉老年人案例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老年人羣體的利益訴求,是他們追求美好生活的真實寫照,理應得到充分重視。然而,隨着近年來老年人新類型訴求的增長,該羣體法律意識淡薄,尤其是農村老年人訴訟能力較弱等問題日益凸顯,亟須得到更多保障。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外通報了近年來該院審理的涉農村老年人新類型民事案件典型案例。《法治日報》記者從中選取了部分案例進行梳理,旨在通過以案釋法,引導老年人提高法律維權意識、警惕各類法律風險、提高安全防範能力,同時呼籲各方合力推動構建老年友好型社會,切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護理不當老人跌傷

公司家政均應擔責

2019年,某家政服務中心介紹馬某到魏某家中照顧其生活。其後的某日,馬某在攙扶魏某時,魏某從牀上摔倒在地上。直到次日中午,魏某孫子孫某發現其胳膊腫了,魏某家屬才得知魏某摔倒受傷一事。事後,魏某轉入醫院住院治療,被確診爲“橋腦梗塞,左肱遠端骨折、左橈骨遠端骨折”等。2019年12月,魏某因病去世,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中記載的死亡診斷爲“肺炎,腦梗塞,2型糖尿病,高血壓病3級(很高危)”。

魏某死亡後,凌某等作爲魏某的繼承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馬某、某家政服務中心賠償喪葬費、醫療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根據魏某《死亡記錄》中記載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其自身疾病導致死亡,但被告馬某作爲照顧魏某的家政人員,對魏某的摔傷具有過錯責任,與魏某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係,應就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家政服務中心雖否認馬某系其職員,但在馬某前往魏某家提供服務時收取了介紹費。根據家政服務中心經營性質,可認定其有對馬某進行家政培訓,並使馬某取得資格證書的義務,故家政服務中心對魏某的損害後果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據此,法院酌定馬某、家政服務中心各自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官庭後表示,實踐中,需要護理的老年人一般生活自理能力弱、護理依賴度高,一旦護理不當極易造成老年人受傷甚至死亡的嚴重後果。法官提醒,消費者在購買家政服務過程中,要全面審查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的資質,將服務標準、勞務費支付條件、違約責任的處理等容易產生爭議的條款以書面形式加以明確,並及時爲老年人購買相關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防範潛在風險。

超齡員工夜班死亡

用工單位應當賠償

某清潔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約定,2021年4月至11月期間,由清潔公司派駐保安負責工程公司項目現場的安保工作。爲此,清潔公司僱傭陳某(時年已超過63週歲)擔任工程公司項目現場夜班保安。同年11月底,清潔公司經理通知陳某可以離職,但陳某與工程公司私下約定留下繼續工作,工資由工程公司直接發放。

此後不久,因陳某長時間不接電話,其妻張某趕到公司尋找,在宿舍樓三層發現已昏迷倒地的陳某,立即將其送醫搶救,此時項目現場僅陳某一人。經診斷,陳某爲腦出血、意識障礙,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張某作爲陳某唯一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清潔公司和工程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陳某與清潔公司之間的勞務關係解除後,隨即與工程公司建立了勞務關係。由於陳某系在與清潔公司之間的勞務關係解除後發病,清潔公司不承擔侵權責任。工程公司通過陳某提供勞務獲得相應安全利益的同時,理應特別考慮到因陳某年齡因素可能引發的安全風險,並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但雙方建立勞務關係時,工程公司未對陳某進行體檢等必要檢查,陳某發病時工程公司亦無人發現並提供及時、妥善救助,可認定工程公司未盡到基本的注意及救助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綜合考慮陳某年齡、病因、家屬拒絕有創搶救等因素,法院判決某工程公司按20%的責任比例賠償原告張某醫療費、喪葬費等各項費用。

法官庭後表示,用工主體聘用“超齡”員工提供勞務時,應特別考慮到因其年齡因素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並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即使其因自身健康、體質等原因突發疾病時,用工主體也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基本救助義務,包括及時發現,並採取急救、送醫、通知家屬等措施,以防止發生更爲嚴重的損害後果,否則會被認定存在不作爲的侵權行爲。

戀愛期間大額轉賬

屬於借款需要償還

2019年,劉某與比自己小40多歲的白某相識,隨後發展成戀愛關係。在此期間,劉某陸續向白某微信轉賬19筆,金額從400元、1000元到2000元不等,共計2萬餘元。此後,白某還以“家中房子被燒需要建房”“奶奶去世”“春節回家看望母親”“投資辦賣包網站”等理由向劉某借款,劉某又給付白某金額從幾百元到幾萬元的現金不等,白某還先後向劉某借取十幾張面額爲100美元的現金。

相處一段時間之後,劉某對白某多次借款不打借條、不還款等行爲感到不滿,便將白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借款本金2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依據劉某提供的錄音可認定其與白某之間存在着較爲親密、私密的關係。對於親密關係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者小額轉賬應當認爲是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而對於其他較大金額的轉賬,即便基於特殊身份關係在轉賬時未出具書面債權憑證,但事後有微信、錄音或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關係的存在的,應根據相關證據對具體金額予以認定。

本案中,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且白某具有收到借款並承諾還款的意思表示,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故白某應向劉某進行償還借款。具體償還金額的確定上,劉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白某對7萬元的借款作出明確的還款承諾。據此,法院判決白某償還劉某借款7萬元。

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庭後表示,隨着婚戀觀念的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開始追求晚年婚戀自由,但由於老年人社會交往少、防範意識較弱,在婚戀過程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爲避免雙方分手後產生經濟糾紛,在借款發生時,老年人可以備註轉賬款項的性質並保留相關的電話、聊天記錄,以便日後有據可循。

投資消費並非借貸

主張歸還於法無據

2019年,劉某與鄰居範某分別通過“刷卡消費”的方式向某科技公司投資6萬元與4萬元。當日,某科技公司向範某出具收據,載明“今收到範某交來刷卡《合作協議》一年期壹拾萬元整”。

後劉某起訴範某,稱自己向科技公司支付的6萬元實爲範某向自己的借款,要求其還款並支付利息共計6萬餘元。範某則稱從未向劉某借款,而是自己告知劉某可以向某科技公司投資獲取收益後,劉某表示願意一起投資,雙方是合夥投資而非借貸關係,且在科技公司返還928元后,自己已經將其中的556元給付劉某,並提交錄音,證明科技公司知曉劉某與範某系合夥投資。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中劉某雖主張範某向其借款,但劉某並未將款項直接給付範某,而是從自己的銀行賬戶以刷卡消費的方式付給了某科技公司,劉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能有效證實雙方存在借貸關係,故劉某要求範某償還借款及利息的主張,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劉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庭後表示,隨着經濟發展、羣衆收入的不斷提高,老年人也逐漸參與到投資理財行列之中,但因其對投資知識掌握有限,對投資的風險認識不清,在選擇投資產品時往往一時衝動,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資項目。對此,法官提醒廣大老年人,在面對投資選擇時注意甄別,遇到他人推銷投資產品時要保持理性,不要輕信他人,投資前多與家人溝通商量,切忌盲目跟風;在支出款項前,如確定向意向投資產品進行投資,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轉賬前務必確認公司是否符合資質,投資產品是否真實存在,接收款項的賬號是否爲對公賬號,最好在轉賬時對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確備註,一旦察覺到自身利益可能受損,及時尋求法律途徑的幫助。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文/徐偉倫 高碩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