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沖批 公股銀治理荒腔走板

陳沖表示,在臺灣因爲歷史因素或既得利益,公營或公股企業仍是酬庸人事的主要管道,只要看公營事業的ROE(股東權益報酬率)、ROA(資產報酬率)與同類民營比較,顯然遜色。

臺灣曾經推動民營化,可惜只是形式上,公股出脫持股到50%以下,實際上公股仍控制全部或半數以上董事席位,甚至子孫公司的董總仍由政府派任,不但與民營理想相去甚遠,還反向而行,更糟的是各級政府還欠缺治理的觀念。

陳沖以臺銀主辦國家住都中心聯貸4119億元爲例,說明國內的公營事業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公營治理準則、國際治理的基本標準漸行漸遠。他指出,住都中心聯貸案利率僅1.2%低利,皆由八家公股銀行參與,遠低聯貸利率地板價1.7%默契,其妥適性已經遭到質疑,甚至外界還提出,該案必須金管會特例豁免四項「風險」法規的限制,纔不致觸法。

陳沖指出,OECD公營治理準則第2條規定,政府應該讓公股銀充分自治,不應介入經營權,董事會獨力行使職權,政府應避免業務指導,但住都中心聯貸案過程是否符合該原則,斧鑿斑斑,大家心知肚明。

第3條規定,公營銀行如爲達成公共政策而產生的成本,應由政府負擔並予揭露。八大公股銀行辦理住都中心聯貸因低利而減少的收益,理應詳爲計算由政府預算負責,不應減損其他股東股息。

陳沖認爲,OECD公營治理準則共計7條,住都中心聯貸案就已經乖離4條,他直嘆「大政府,小政府,不是問題,沒有治理觀念,纔是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