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信瑜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 3大違失曝光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局長陳信瑜遭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前局長陳信瑜,利用權勢及職務機會,不實覈銷首長特別費,泄漏勞動檢查內部資料,於公務場合發言不當表達對北市前副市長黃珊珊支持的言論,違失情節重大,監察院通過彈劾;又北市府針對屬員公務機密維護之法制訓練不足、本案勞動檢查各項流程有諸多未符之處,亟待檢討改進。
監察院彈劾審查會13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所提的陳信瑜彈劾案。王美玉說,本案由柯市府主動送動監察院懲戒,提出5個違失行爲,監察院用3個違失行爲提出彈劾,13位委員出席,13:0全票通過。
王幼玲表示,陳信瑜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2年9月5日擔任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其基於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2020年至2021年間多次以消費取得之發票上登載不實事項覈銷請領首長特別費,共計2萬2656元,詐領7筆首長特別費。
王幼玲說,陳信瑜住在林口,有幾筆在林口消費,在林口的超市買食材、專櫃Outlet買外套、吃火鍋、藥妝店等等,另外幾筆是在高雄消費。陳都以慰勞同仁餐飲名目去報帳。
王幼玲指出,陳信瑜監察院詢問時雖提出辯解並否認,惟監察院調取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事偵查卷宗查明屬實,且業經臺北地檢署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
此外,王幼玲說,陳信瑜明知就勞動檢查所得受檢查機構內部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應限制公開之文書,且勞動檢查尚未結束,並已預定下次勞動檢查補件時間,如逕予泄漏對於勞動檢查實施目的將造成困難或妨害,仍基於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犯意,於2022年3月9日下午8時23分,將勞動局當日前往鏡電視公司與精鏡傳媒公司(鏡週刊)進行勞動條件檢查所取得應保密資料,傳送給時任民衆黨立委蔡壁如,蔡壁如再傳給民衆黨立委賴香伶,隔日由民衆黨作爲舉辦記者會的會議資料而公佈周知。
監察委員王幼玲還原說,當時蔡壁如LINE陳信瑜,「有陳情者陳情鏡電視有大量解僱員工情況,麻煩查一下」,陳信瑜指派勞動基準科葉科長安排勞檢,因爲大量解僱屬於就業安全範圍,第二天葉科長通知就業安全科陳科長,再派給徐姓派案專員,依序輪到勞檢4大組的其中一組,林姓小組長再派檢查員,於2022年3月9日發動勞檢,但當時鏡電視人事無法備齊資料,約定3月14日檢查。
王幼玲指出,3月14日第二次檢查時,鏡電視大陣仗出動律師、攝影機對勞動局蒐證,鏡電視認爲前次勞檢資料外泄,也不提供任何資料,檢查員表示將去函鏡電視,請鏡電視拿資料到勞動局檢查,但是後來沒有發函、鏡電視也沒有複檢,直到3月29日,檢查員在科長的指示之下,以 「本案以查無違規」結案。
對於勞檢資料外流路徑,王幼玲說明,2022年3月9日第一次勞檢,鏡電視提供3份資料,包括元大銀行開戶填寫資料說明、鏡電視會談記錄及鏡週刊會談記錄,檢查過程中,科長與小組長都有問檢查員得到什麼資料,當日晚上8時13分將資料檢查員傳給小組長,小組長再傳給葉科長。
王幼玲說,葉科長還同時多做了一份「鏡電視爭議檢查概要」概要表,內容包括勞檢初步結論及後續3月14日要勞檢等,並傳送給陳信瑜,陳信瑜幾乎在同一個時間,於晚上8點23分以LINE傳送開戶圖檔資料、概要表給蔡壁如,蔡壁如再傳給賴香伶,作爲民衆黨隔日開記者會的資料,而公佈周知。
王幼玲表示,陳信瑜在監察院詢問時雖坦承不諱,但辯稱本案無涉個資,強調僅是迴應民意代表索資、回報進度,但勞檢資料應該保密。另臺北地檢署也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在案,核有明確違失。
王幼玲說,陳信瑜利用勞動局於2022年2月16日舉辦「局長與工會新春茶會活動」之機會,表達支持黃珊珊之言論,陳信瑜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對上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北市府以「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之理由,予以記過1次;惟其言行明顯不當造成輿論訾議,嚴重影響機關形象,損及政府信譽,仍應予以懲戒。
王幼玲說,綜上,陳信瑜前開各項行爲,除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相關罪責外,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第1項、第6條及第7條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依法應受懲戒。
另外,監委表示,陳信瑜除前開應受懲戒之違失情節外,還曾於2020年至2022年間4次以首長特別費向其母親爲代表人而其配偶實際負責之異象公司購買禮品,共計4萬8510元,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檢察官沒有認爲是詐領,是因爲她贈送對象與業務有關,爲工會幹部。
另陳信瑜曾指示勞動局辦理「新聞稿外審服務開口契約」,並覈定以每件800元計價方式,與已離職之原機要秘書籤訂契約,並未對外公開徵詢,違反公開、公平原則,且因人設事而獨厚特定人,亦有不當之處,但未違法,不列爲彈劾理由。
調查意見還包括,陳信瑜身爲勞動局局長卻泄漏勞檢資料,凸顯其對公務機密維護之法制觀念薄弱;該局勞基科科長提供勞動檢查資料時,未善盡幕僚之職責,適時提醒相關保密之規定,且於該府政風處訪談時,未完全據實以告系由陳信瑜指示辦理,事後又刪除與陳信瑜之相關LINE通訊對話紀錄,實有未當之處;臺北市政府對所屬職員雖已進行公務機密維護之教育訓練,然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參訓比率偏低,該府應以本案爲鑑,強化機關首長與主管人員之保密意識。
最後,本案勞動局實施勞動檢查之案件來源、發動緣由、資料處理過程、報結經過,均與一般行政機關處理民衆陳情檢舉,或依媒體輿情報導主動檢查之有關流程有諸多未符之處。且勞動局雖已宣導勞動檢查業務相關人員,公務聯繫或涉及資料傳遞,應使用該府設計之TAIPEION即時通爲宜,惟迄今該等人員仍因便利性,多使用LINE通訊軟體,且機關內部使用者仍可於TAIPEION下載資料後傳送給外部人員,尚有資料外泄風險,只是應付監察院,臺北市政府應加強宣導並滾動式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