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未成年少女案 惡警猥褻強吻3次 下場慘了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光華派出所江姓警員利用少女懾於江員承辦案件的權勢,三度對少女親吻猥褻,被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依利用權勢猥褻3罪各處5月,定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示意圖,取自Shutterstock)
新北市新莊警分局光華派出所江姓警員,今年2月時因承辦一名未成年少女案件而與少女結識,未料江員竟利用少女懾於江員承辦案件的權勢,三度對少女親吻猥褻,被新北地檢署聲請簡易判決,簡易庭依利用權勢猥褻3罪各處5月,定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檢方指控,江員因承辦少女案件與少女結識,他明知少女14歲以上、未滿16歲,仍在今年2月8日凌晨於少女家中,利用少女懾於江員承辦她的案子不敢反抗,親吻少女嘴脣;接着江員又兩度在其住所利用少女不敢反抗,兩度親吻少女嘴脣、共猥褻3次得逞。
偵查時江員坦承有親吻、猥褻少女,簡易庭審酌江員身爲警察,因承辦案件接觸少女,卻爲滿足一己之私利用權勢對因公務關係受自己監督的少女猥褻,戕害少女身心人格發展,惡性非輕,考量少女自稱「不希望江員受到法律追訴」等,依利用權勢猥褻3罪各處5月,定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