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風電開發3-2期 沃旭棄權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在11日截止收件,經濟部能源署表示,5家業者全數送件並辦理簽約。圖爲風睿能源SRE。(本報系資料照片)
離岸風電區塊開發3-2期在11日截止收件,經濟部能源署表示,5家業者全數送件並辦理簽約,不過排序3的沃旭能源因與排序2的風睿能源風場重疊,被迫棄權,此期目標併網時間在2028、2029年,屆時每年將會提供100億度綠電。
歐盟因臺灣離岸風電國產化政策向世貿組織(WTO)提貿易爭端,臺歐雙方近期協調成功,未來3-3期將不受限於國產化遴選規則,能源署長遊振偉指出,3-1、3-2期仍按國產化程度分配順序。
此次依國產化程度順序,排序1爲森崴能源又德風場,容量700MW;排序2是風睿能源海廣風場,容量800MW;排序3爲沃旭能源的大彰化東北風場,但風場與前者高度重疊,只能被迫棄權。
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的渢妙二號風場排第4,容量600MW;科里歐再生能源的海鼎一風場,與德能英華威的德帥風場,分列5、6,容量爲360MW、240MW。排序5、6的開發商,目標併網時間在2028年,其餘則是2029年。
遊振偉指出,此次5家送件業者,有本土、也有國外的開發商,代表國內業者也已累積相當經驗,未來將持續協助廠商在2028、2029年如期併網,收件後約2至3周將會有初步審查結果,在繳交保證金後纔算是行政契約簽署。
針對區塊開發3-3期遴選,遊振偉表示,國產化不再強制要求後,會重新設計一套機制,可能着重在準時併網、財務能力、技術能力等權重連結,還需重新思考;另浮動風場示範計劃尚未公佈時程,主要原因是廠商對於臺灣的海域適合什麼工法或者躉購費率都有不同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