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6天揪小三上摩鐵…元配忍半年大反撲 人夫賠慘了
離婚前6天揪小三上摩鐵…元配忍半年大反撲 人夫賠慘了 。(示意圖/shutterstock)
臺中市一名陳姓女子與葉姓男子婚姻生變,雙方於去年3月離婚,然而就在離婚前6天,葉男卻與劉姓女子共赴汽車旅館。陳女得知後未聲張,直到離婚半年後對2人提告,求償60萬元。案經臺中地院審理,法官認爲,在婚姻關係消散前,夫妻有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幸福的義務,判決2人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女主張,她和葉男於民國106年11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劉女則爲男方公司同事,其明知2人爲配偶關係,詎竟藉着工作之便而與丈夫發展不倫之男女關係,甚至趁她在家中照顧小孩時共赴汽車旅館,顯然逾越正常男女間基於朋友社交往來範疇,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損害,憤而求償60萬元。
葉男辯稱,陳女於111年2月4日已向自己「主動提議離婚」,之後更積極進展到「請公公一起討論離婚細節」,並確實完成離婚登記,無疑原告早已無「保持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爲,再說他和劉女僅「共同前往汽車旅館」,並未發生性行爲,難認陳女之配偶權受損,自無從請求損害賠償。
臺中地院審酌,縱原告與葉男早已感情生變、商談離婚,於二人之婚姻關係解消前,仍負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義務,被告亦不得以婚姻已破裂乙事合理化其與劉女間逾越一般朋友往來界限之行爲,被告2人據此抗辯原告並無受損害情節重大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判處2人應賠償2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