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雙刀大街隨機砍殺 2婦被害!苗栗狂男下場出爐

李男拿2把菜刀隨機砍傷2名婦人,警方獲報趕抵壓制逮捕。(翻攝畫面)

苗栗縣頭屋鄉一名李姓男子,去年(111年)10月11日下午2時許,拿2把菜刀在大街上隨機砍傷2婦人,附近居民見狀趕緊報案,員警獲報趕抵將李男壓制逮捕,所幸受傷的2人無生命危險。李男被依殺人未遂、傷害、恐嚇公衆等罪嫌送辦。一審李男依犯2件殺人未遂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李男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李男案發當天施用強力膠後,雙手各持菜刀1把,進入雜貨店由上往下朝楊姓老闆娘揮砍,楊婦出手阻擋,才未傷及頭部,但右手掌骨骨折、肌腱斷裂傷,楊婦隨即逃出雜貨店。

李男隨後追出,在一旁空地,見陳婦在該處乘涼,持菜刀揮砍陳婦頭部及、手部,導致陳婦腦震盪、頭部、右手前臂、左手前臂受有刀傷。

爲何選定楊婦、陳婦當成攻擊目標,李男於警詢時供稱:「我幻想他們是壞人,所以對他們攻擊。」警問:「你砍他們那時候你心裡在想甚麼?」李男:「我當時幻想他們是恐怖分子,所以要殺了他們。」

一審訊問時,法官問:「拿菜刀出門要做什麼事?」李男供稱:「幻想到天上派下來要除妖斬魔。」「我那時候以爲他們是妖魔鬼怪變的,好像自己是天上的神一樣要跟他們對抗,要除掉他們,所以我纔拿刀子要攻擊他們」。

法官審酌,李男於砍殺楊婦、陳婦時,確實已因施用強力膠產生幻覺,而導致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李男固然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施用強力膠,但查無證據可資認定李男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犯案。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法官認,李男應系基於殺人之故意未遂,依其過往就醫情節,其病勢感確實不足,其先前出院後就再次吸食強力膠之紀錄,推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經鑑定屬實,故綜合考量後對被告施以監護,確有其必要。

法官日前依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5年7月;又犯殺人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年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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