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兒少性影像 黃子佼判8月

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判處有期徒刑8月。(本報資料照片)

藝人黃子佼被控在「創意私房」論壇,購買國小至高中、年齡10歲到17歲的未成年兒少不雅影片,他原本認罪卻在審理中否認犯罪,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黃持有35位兒少性影像數量高達2259個,3日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

本案可上訴,若二審判刑定讞未宣告緩刑,就得入監坐牢。

本案受害人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將移送北院民事庭審理。其中1名被害人求償50萬元,另2名被害人各求償200萬元。

判決指出,黃子佼2014年2月12日起註冊成爲「創意私房」會員後,陸續購買創意私房販售的兒童或少年性影像,再以電腦主機下載;黃自2023年2月17日起繼續無故以硬碟儲存兒少性影像進而持有。

審理中,律師主張,黃子佼的行爲時間點,是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訂增加刑罰施行前,且無重製、散佈,依修正前舊法並無刑責。但法官認爲,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雖是在修法前,卻持續持有到修法增訂刑罰後,屬繼續犯,其行爲的一部分已在新法施行後。

判決指出,黃子佼因一己私慾加入「創意私房」論壇成爲會員,自論壇購買兒少的性影像而持有數量達2259個,共有35名兒少,數量不小,提高兒少成爲性剝削對象的危險性,觸犯2023年2月17日修正施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罪」,無從適用修法前的行政罰,也不能適用刑法免除刑責;且犯罪行爲客觀上沒有情堪憫恕情形,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過重情形,沒有依刑法59條規定酌減其刑必要,依法量處8月徒刑。

法官考量黃子佼案發後,偵查階段雖坦承犯行,卻在法院歷次準備程序及審理中,都否認犯行,持有的兒少性影像,嚴重侵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本案犯行所生危害重大,且未與被害人、告訴人成立調解,難認有悔改之意,經斟酌全案情節及告訴人、被害人請求從重量刑後,本案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爲適當情事,故不予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