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法重罰防外流 業者酸宣示用

《種苗法》對外嚴格管控,但國內品種授權卻亂象不斷,產業人士坦言,《種苗法》只能說在宣示上大於實質功能。圖爲三星蔥種苗順利成長。(花蓮農改場提供)

立法院今年5月2日三讀通過《植物品種及種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外,也將最高3年以下徒刑入法,然而對外嚴格,但國內品種的授權卻亂象不斷。產業人士坦言,即使查到有人偷品種,但還要證明該人有種植事實,《種苗法》只能說在宣示上大於實質功能。

本次《種苗法》共有3大修法重點,包含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其次,違反禁止輸出入公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違法之物沒收,並設有法人並罰規定;最後,提高違反限制輸出入公告之罰鍰爲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並賦予沒入之執法彈性。

業內人士小劉指出,以蓮霧爲例,臺灣銷往大陸的「子彈蓮霧」爲泰國種,並沒有得到泰國的品種授權;印尼的大果種「巴掌蓮霧」,同樣也沒有取得品種權就種植。

再以國內知名的「黑糖芭比蓮霧」爲例,小劉說,該品種由農試所育成,大家都可以去購買授權,但即便授權金很低,大家還是要去偷種,「當滿街都是黑糖芭比的時候,政府有針對國內品種權亂象來規範嗎」?

另有不具名產業人士說,許多果樹的父本、母本都已經不詳,代表已經不可查,《種苗法》加嚴,甚至加入刑法,但即使查到有偷種,但還要有證據證明是這個人偷的,也要證明是該人所種植的,更要證明果樹的DNA性狀,這樣根本難如登天。

逢甲大學國貿系教授楊明憲表示,《種苗法》的重點在於如何查緝和追溯品種流向,但往往政府沒有這麼多人力來執行,假如品種權無法做到有效追溯,《種苗法》恐怕僅是宣示大於實質效果。

農糧署副署長姚志旺坦言,過去臺灣對品種並沒有積極保護和限制,因此這次修法才增訂罰款和刑責,不過「種苗法」目前只是針對禁止種苗外流的情況,現階段國內品種權的問題,只能走消費和相關法律途徑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