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會館怒砍女員工!莽男殺人未遂起訴 這原因改判傷害罪

南投縣劉姓男子因故楊姓女子心生不滿,去年11月持刀闖入楊女工作的會館,朝楊女揮砍,造成楊女頭部3處刀傷,南投地院一審依傷害罪判劉1年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南投縣劉姓男子因故楊姓女子心生不滿,去(2023)年11月持刀闖入楊女工作的會館,朝楊女揮砍,造成楊女頭部3處及右食指刀傷,楊女藉刀子掉落時趕緊拾起逃離並報案。檢方依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南投地院審理時,難以認定劉具備殺人動機與意圖,一審改依傷害罪判劉1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因故對楊姓女子心生不滿,去年11月6日14時20分許,開車前往楊女工作的會館,持刀闖入楊女所在包廂要求唱歌的客人離開後,竟朝楊女頭部攻擊數次,導致楊女頭部分別有3公分、2公分和1公分傷口,右側食指亦受傷。直到劉男的刀子掉落,楊女伺機撿刀衝出包廂躲避,待劉男駕車離開後,向警方報案。

檢方認劉與楊曾有同居關係,依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起訴,不過南投地院審理時,劉否認曾與告訴人同居,且楊女亦表示未曾和劉男交往過,劉只是客人等語,尚起訴書此部分所述,容有誤會。

針對砍人犯行,劉男坦承不諱,但否認刀器是自行攜帶也不記得是用該把刀器攻擊,更稱可能是包廂切水果的工具,後又改口地上撿到,經檢視監視器畫面與楊女、證人供詞,認爲劉男供詞難以採信。

南投地院審酌,劉男對當天前往會館的理由不一,楊女也證稱雙方無重大糾紛且劉在砍人過程無威脅性言語,加上砍傷傷口無致命或嚴重情形,難以認定其具備殺人動機與意圖,改依涉犯傷害罪,將劉男處有期徒刑1年,扣案刀器沒收。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