錘子科技投資人鄭剛“炮轟”羅永浩:不地道、不道德!羅永浩迴應→

投資人和創業者之間“相愛相殺”的故事輪番上演,而這次站在聚光燈下的是紫輝創投創始合夥人鄭剛和“網紅”創業者羅永浩。

1月7日凌晨,紫輝創投創始合夥人鄭剛在朋友圈發文炮轟羅永浩不地道、不體面、不道德,直指羅永浩不懂得感恩,並且作死了錘子科技,稱將聯合幾十位投資人對其發起回購。

今日12點半左右,羅永浩向《國際金融報》記者回應,對方嚴重失實、高度情緒化,不得不一一回應。新公司給投資過錘子科技的老股東們提供了投前5%、投後3.72%的股份,這是對上一個創業項目失敗後的補償,本質上是因爲不尋常的情感和道義,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邏輯。

下午3點左右,鄭剛進一步表示,作爲一個創業者,一個過來人,要看的是事實和真相,不是虛僞、黑白顛倒、愚弄朋友投資人於掌心,那樣會睡不好。

備受關注的是,鄭剛和羅永浩之間涉及的回購問題。法律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分析,投資人行使回購權需要注意的風險及容易產生的糾紛包括:行使回購權的約定是否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行使回購權的條件是否滿足;回購的價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行使回購權;如回購的對象是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經完成減資程序等。

投資人炮轟羅永浩“不地道”

今日凌晨,鄭剛在朋友圈髮長文稱自己投了一百多個移動互聯網項目,失敗了80%,目前爲止一個都沒有發起回購請求,但是將要對羅永浩發起回購,直言羅永浩“裡面一套、外面一套”,主要有幾方面不地道:

一是羅永浩三年不開股東會、董事會,而根據公司法,必須向投資人通報相關情況;

二是羅永浩勢利眼,之前做錘子手機時,鄭剛就說李豐、張穎不會投羅永浩,讓他別跪舔美元基金,這些人都是不見兔子不撒鷹,只有鄭剛這些人民幣基金在幫他;

三是羅永浩創辦的AR公司細紅線科技融了5000萬美元,但又不開會、不溝通、不信息對稱,給投資人的協議是,現在估值1.9億美金,拿3.5%來給之前投了15億人民幣的投資人補償。

四是羅永浩欺騙投資人說大部分人都簽字了。

今日下午,鄭剛表示,“作爲一個創業者,一個過來人,我要看的是事實和真相,不是虛僞、黑白顛倒、愚弄朋友投資人於掌心,那樣會睡不好。(我從2018年後也創立了企業,艱難前行,你怎麼要求別人的,你自己也必須做到)”。

羅永浩迴應稱“補償更多是道義”

1月7日下午,羅永浩向《國際金融報》記者作出了迴應,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公司法和錘子科技的公司章程,錘子科技每年都開了股東會。具體而言,最後三年的股東會分別是在2019年12月23日、2020年8月1日、2021年4月25日召開的。2018年年底,錘子科技的核心業務已經事實性癱瘓,這幾年用錘子科技的主體所做的基本只有償還供應商債務相關事務,所以開股東會的議程通常都很短,氣氛也處理得不是很好,以後會多徵求股東們的意見,努力改進。

第二,李豐和張穎兩位投資人是多年的老朋友,兩位沒有直接投錘子科技,但投資了羅永浩後來創業或聯合創業的項目,並且在困難時候也給予過很大的幫助。張穎對羅永浩救急又救窮,甚至私人借了很多錢給羅永浩。羅永浩稱,鄭剛及其機構和羅永浩之間互相幫助過。

第三,在徵得投資人和合夥人同意,羅永浩和幾個合夥人一起創業的新公司,給投資過錘子科技的老股東們提供了投前5%、投後3.72%的股份,與之相關的條件和協議,也都是老股東們自願選擇簽署或不簽署的。雖然沒有爲此事開集體會議,但給錘子科技的所有老股東全都發了一模一樣的郵件,並用微信一一做了確認,羅永浩否定“不溝通”和“不信息對稱”的指責,並表示很多老股東都高高興興簽了字,原因是他們知道投資不是借款,投資的企業失敗了就是失敗了。這種對上一個創業項目失敗後的補償,本質上是因爲不尋常的情感和道義,而不是通行的法理和邏輯。

第四,羅永浩否定欺騙投資人,原因是錘子科技的老股東們都互相有聯繫方式,甚至還有個全體股東的微信羣,互相一問便知。

記者瞭解到,羅永浩是錘子科技創始人,天使投資人吳泳銘斥900萬人民幣投資天使輪,錘子科技A輪投資方陌陌科技、紫輝創投投資7000萬元,緊接着在2014年錘子科技獲得1.8億元B輪融資,紫輝創投繼續跟投。之後錘子科技融資步伐邁開,C輪、D輪融資額均上億元,2017年8月錘子科技完成10億元人民幣戰略融資。但是之後錘子科技債務危機爆發,羅永浩在2020年底在《脫口秀大會》第三季上表示,始於2018年年底的6億債務已還清4億元,剩下的預計在一年內還清。

2022年11月底,羅永浩AR創業公司細紅線科技宣佈完成約5000萬美元的天使輪融資,投後估值約爲2億美元,投資方包括美團龍珠、藍馳創投、聯想創投、經緯創投、大疆創新、ATM Capital、創瓴資本。細紅線科技成立於2022年6月,致力於打造智能手機之後的下一代個人計算設備平臺,羅永浩擔任CEO。

涉及哪些法律關注點

備受關注的是,鄭剛和羅永浩之間涉及的回購問題,投資人行使回購權需要注意哪些風險,容易有哪些糾紛?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熊文律師告訴《國際金融報》記者,一般來說,投資人都會與被投資的企業及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簽訂投資協議(例如:增資擴股協議)。投資協議中一般會有投資人退出的相關條款。

投資人行使回購權需要注意的風險及容易產生的糾紛包括:行使回購權的約定是否存在法定無效情形;行使回購權的條件是否滿足;回購的價格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是否存在爭議;是否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行使回購權;如回購的對象是被投資公司,是否已經完成減資程序等。實務中這類案件的案由包括:股權轉讓糾紛、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等。

對於雙方討論的“不溝通、信息不對稱”問題,雙方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哪些義務權利,怎樣才能減少糾紛?

熊文律師告訴本報記者,首先,投資協議條款的約定。投資人如果需要投資目標企業,一定會進行盡職調查,投資人與目標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會在投資協議中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投資人完全可以在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的條款,例如,投資人知情權如何行使;投資人對目標公司的財務及運營情況有專項審計的權利;投資人對目標企業運營重大事項的一票否決權;投資人委託董事或財務負責人員參與目標公司經營等。

其次,投資人要在目標企業運營過程中及時行使投資人的相關權利。

最後,投資人要審慎選擇目標企業進行投資,對目標企業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要進行考察。在投資協議中要有切實可履行的退出機制,方便及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