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低頭 司法也瘋狂

司法法官會議公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釋憲結果。(趙雙傑攝)

司法院日前做出釋字第793號解釋,認爲《黨產條例》規範政黨財產移轉事項,並未剝奪政黨賴以存續、運作的財產,並非憲法所不許;條例亦未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平等、比例原則。本案系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7名法官提出,因認爲《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因此暫停審判依法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近日諸多憲政學者已對上述釋憲內容紛紛提出抨擊,大法官內部意見亦未盡一致。依該條例第8條1項1款規定「政黨或附隨組織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至本條例公佈日止所取得及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之現有財產。」條例於105年8月公佈同時施行,即將追溯長達71年之黨產,令人咋舌與驚訝。我國對於處極刑之搶劫殺人、性侵殺人犯之追訴期最長爲30年、行刑期(即對已判刑確定者)爲40年,民事一般請求權最長亦僅15年,行政罰原則爲5年。所以,縱使當年震驚社會劉邦縣長官邸血案行兇命案犯罪人現身,依現行刑法》仍無法追究其犯行,因舊法追訴期僅20年,已於民國105年11月到期。

時效制度之形成,即法律不保護權利睡着之人,或囿於長期間證據保全不易,於是需要讓法律秩序及早歸於確定,免於社會紛擾不斷。惟細觀,我國從未有如此超過半世紀之時效法制,在其他世界民主國家亦絕無僅有。如上述對於生命權法益侵害追訴期40年,均遠高於民事一般請求權15年及行政罰5年。

上述對於殺人惡行犯等或民事賴帳不還或不處理者,追究時效最長都不過僅40年或15年,而《黨產條例》追溯期長達71年已大大違反法制原理,更是執政者私心作祟,蓄意將對手趕盡殺絕之明顯表現。況且,國民政府早期到臺灣有其特殊背景,當時典章制度未確立,社會瀰漫不安與動盪,各種法制不彰,以今日之觀點盱衡70餘年前歷史塵封往事,特予制定追討執政者對手當時財產之條例,實欠公允

憲法第15條特揭櫫應保障人民財產權。臺灣掌權者慣以政治手段當道橫行,將政治凌駕於司法之上,當司法向政治低頭,淪爲政治附庸之際,即是民主法治墮落的開始。(作者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