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火車大喊「身上有槍」 乘客全嚇壞!莽男判刑2月

潘男在火車大吼身上有槍,讓乘客心生恐懼,被依恐嚇公衆罪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徐佑升攝)

一名潘姓男子去年5月30日於臺鐵瑞芳火車站上車,當時搭乘區間車欲前往羅東火車站,卻不知爲何突然在第4節車廂處,向10多名乘客大聲咆哮,還作勢大吼「我身上有槍」,讓乘客心生恐懼。事後警方雖未在潘男身上找到槍,但法官認定,潘男在車上上恐嚇行爲已造成公共安全的危害,依刑法恐嚇公衆罪判處潘男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表示,43歲的潘男於去年5月30日下午5時20分左右,在新北市臺鐵瑞芳火車站上車,搭乘臺鐵4216車次區間列車欲至羅東火車站,卻在列車第4節車廂處,公然向車廂內的陳姓旅客及其他10幾位旅客大聲咆哮,還說「他身上有槍」等語。

法院指出,潘男的公然恐嚇行爲造成現場旅客驚擾,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當下陳姓旅客報警,由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到場處理、蒐證,但在潘男身上並沒有找到槍枝。

潘男供稱,他在案發當時有喝酒,應該是喝醉了,精神狀況不太好。而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現場照認定,潘男實際上雖未攜帶槍枝,但從現場乘客人數及狀況等細節,潘男也都能清楚描述,因此法官認爲,他當下的犯案意識清楚,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等影響犯行的狀況。

法官認定,潘男的犯罪行爲主觀上以對於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的恐嚇內容,恐嚇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足以威脅公衆安全,更可能因對公衆爲恐嚇行爲發生公共安全上的危險,構成刑法的恐嚇公衆罪。

此外,潘男曾因酒駕的公共危險罪,經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2019年9月11日執行完畢,潘男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再犯,法官因此判決處以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如以每天1000元折算,需付6萬才免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