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13歲女友開房 他懷疑對方劈腿「逼籤15萬本票」:介紹妳去酒店上班

▲小美嚇得報警,全案才曝光。(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免費圖庫)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一名30歲王姓男子帶交往3個月的13歲小女友開房間,後來懷疑對方另結新歡,竟要她簽下15萬元本票,還要介紹對方到酒店上班。二審法官駁回王男上訴,痛斥他不知自我約束而與少女發生性行爲,影響她身心健全發展,維持一審3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王男曾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遭判3年6月徒刑,2013年10月假釋期滿。2017年5月20日,他經友人介紹認識小美(化名),並交往成爲男女朋友,他明知對方爲未滿14歲少女,竟於同年8月15日晚間開車載她到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王男後來因懷疑女友另結新歡,心有不甘,以她必須歸還先前送她的財物及借她的錢爲由,要求她籤立15萬元本票,還表示日後將介紹她到酒店上班。小美因此嚇得報警,全案才曝光。

▼小美和王男交往,被帶去摩鐵開房間。(圖/示意照/翻攝免費圖庫pakutaso)

王男律師說,王坦承犯行,考量他是透過友人認識小美,彼此互有好感進而交往,兩人感情良好也情投意合,才一時失慮發生性行爲,他惡性應非重大;另外,他已與小美及其祖母達成和解,且對方更具狀撤回告訴。

但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被告案發時與小美雖爲男女朋友關係,然明知對方未滿14歲,卻不知自我約束而與發生性行爲,影響她身心健全發展。

法官審酌被告雖一開始否認犯行,然於一審時已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縱使他與小美及小美祖母事後已達成和解,然基於保護少年身心正常發育,亦非可當酌量減輕其刑事由,因此駁回他的上訴,維持一審3年2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