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金制防碳泄漏 學者:恐違WTO規範
學者認爲,如果臺版的碳關稅與碳費費率不一樣,會涉及歧視進口廠商,可能會違反WTO規範。圖爲下班時間,北市忠孝西路上的車潮川流不息,碳排量大增,遠方景物灰濛濛的一片。(本報資料照片)
《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年2月正式公告施行,除了授權環保署可對國內企業徵收碳費外,也提及爲防止碳泄漏,經公告的進口產品未能取得足夠減量額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代金,俗稱臺版的碳關稅,但有學者認爲,如果繳納的代金與碳費費率不一樣,會涉及歧視進口廠商,可能會違反WTO規範。
碳泄漏爲指實施溫室氣體管制後,可能導致高碳排產業外移至其他碳管制較爲寬鬆國家,反而增加全球排碳量情況,這也是歐盟實施CBAM(碳邊境調整機制)的原因。
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施文惠認爲,我國氣候法提及事業進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產品」要承擔相關的義務,但並未提及此類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是否在我國也是需要繳納碳費的產品?爲何不是參考碳費的收取,來針對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課與義務呢?
更關鍵的是,進口商就中央主管機關覈定的排碳差額,需至平臺取得減量額度,施文惠說,如果此類減量額度的數量有限,進口商無法取得其所需減量額度,無法進口相關產品,可能會引發貿易伙伴國質疑構成進口的數量限制,就算繳交代金也與國內碳費費率不同,恐違反WTO相關規範。
臺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則提及,我國目前首波擬對國內排碳大戶徵收碳費,國內廠商如果提出符合標準的自主減量計劃甚至還有優惠費率,但進口廠商沒有優惠費率,如果繳納的代金與碳費費率不一樣,會對涉及歧視進口廠商。
「這不是最優先事項」,環保署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坦言,畢竟要國內先管制碳費後才能要求對方繳納,至於是否國內排碳大戶會因繳交碳費後,使產品相較進口或其他廠商不具競爭力等,則會是碳費審議委員會考慮的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