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與中影和解 欣裕臺聲明

位於外雙溪的中央電影公司製片廠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對於「黨產會與中影簽署和解契約 中影給付9.5億元給國家」之報導,欣裕臺股份有限公司今(25)日發聲明表示,該公司現仍爲中影公司持股0.11%之小股東,和解契約明顯損及中影小股東權益。

欣裕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裕臺公司」)針對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黨產會與中影簽署和解契約 中影給付9.5億元給國家」之報導聲明:

一、 有關中影公司與黨產會簽署和解契約,將支付9.5億元及移轉330部影片所有權乙事,該公司現仍爲中影公司持股0.11%之小股東,於八月二十三日中影股東會討論本案時,該公司即以和解金額龐大嚴重影響中影公司股東權益、且目前中影與黨產會之訴訟均居於優勢地位等因素,明確反對此和解案,惟中影公司大股東仍強行通過,明顯損及中影小股東權益。

二、 該公司(分割前爲中央投資公司)於九十五年間出售中影公司82.56%股權予中影股權買方羅玉珍、莊婉均,當時股權買賣契約中所訂定之三大資產回饋利益確已產生,該公司前已依法依約向買方要求給付,惟遭買方拒絕。爲確保該公司權益,該公司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本案買方羅玉珍、莊婉均及連帶保證人等對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賠償,求償金額達24億餘元,該案經多次審理,目前正系屬臺灣高等法院,並將於下個月再次開庭,該公司期待司法機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繼續審理,勿因黨產會與中影簽署和解契約,而影響該公司於法律上應有權益。

三、 有關中影三大資產價值爭議,在當時股權買賣契約已明訂系由股權買方支付予賣方,絕無影響中影小股東權益。而現行中影公司大股東(亦爲當時股權買方)將原本應由中影大股東個人負擔之責任,藉由股東會通過轉由中影公司負擔,明顯損害無辜小股東權益。因此,該公司將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行使權利,以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以維法制。

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