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擄殺通訊行甜姐兒店員 冷血嫌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當街擄殺通訊行甜姐兒店員 ,冷血嫌二審仍判無期徒刑。(中時資料庫)
屏東男子黃東明追求通訊行曾姓甜姐兒人妻不成,竟將其擄殺,一審遭判無期徒刑,民事需判賠死者丈夫275萬8900元、給付父親278萬1304元。檢方認爲黃嫌手段殘忍,不服上訴要求改判死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24日)上午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無期徒刑。
屏東地院判決指出,黃東明因愛慕一處通訊行曾姓女店長,竟不顧曾女已婚身分,多次藉口門號續約、設定帳戶等理由接近、騷擾,曾女次次拒絕,更提告追訴,未料黃由愛生恨。
某日黃向不知情的友人借用小客車後,當天晚間10時35分許,開車前往曾女上班的門市,等曾女下班騎車回家時,尾隨至萬丹鄉1號橋,突然開車衝撞曾女,曾女人車倒地、頭部膝部都受外傷並陷入昏迷。
黃將曾女擄上小客車後座,並載往屏東市區某空屋捆綁在屋內,還趁機親吻重傷的曾女嘴脣後,任其死去。
一審法官判處黃男無期徒刑。但檢察官認爲,黃男在法院審理期間,以各種理由飾詞狡辯,更佯以精神障礙要求依法減免其刑,顯見犯後態度惡劣,亟欲卸責,完全未見悔意。且犯罪手段是以車輛爲殺人工具,撞擊力道猛烈,又將傷重曾女拘禁空屋任她慢慢死去,極爲殘忍、冷血。
就黃涉強制猥褻部分,判決理由認黃嫌非臨時起意,他駕車衝撞前即萌有殺意,竟採信其說詞,還不能排除黃嫌是對曾女CPR,但黃對曾女心生愛慕且自始意在殺人,豈可能再對曾女施作CPR?況當時黃男如欲施救,大可將曾女送醫,哪會逕自離去任由曾女慢慢死去,檢察官認爲,此部分判決有認事用法違誤。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24日)上午宣判,認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維持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