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媒:歐中投資協定 外國NGO「意外中槍」
德國認爲,「歐中投資協定」中的規定,將對歐洲NGO在中國大陸的營運造成極大影響。(圖/新華社)
德國之聲中文網2日報導,「歐中投資協定」文本中,規定非政府組織(NGO)在中國的高級主管應由中國公民擔任,這一限制一旦成爲現實,將對歐洲NGO在中國的營運造成極大影響。
報導說,歐盟委員會3月中旬公佈的200多頁「歐中投資協定」附件文本中,其中與貿易問題沒有直接關係的附件2第9條允許中國政府拒絕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向「非營利組織」注資、拒絕境外「非營利組織」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支機構。
不具名的德國某政治基金會代表說,「在一份投資協議的文本中居然出現限制非政府組織的條款,這太不尋常了」。
不過,在他看來,即使歐洲議會最後批准「歐中投資協定」、該條款同步生效,基金會在中國境內的運作也不會受到太多實質性影響,因爲中國當局於2017年制定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收緊了基金會的活動空間。
據該法第18條,境外非政府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條則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設立在中國的代表處時,也必須明確中方的「業務主管單位」。
另據第16條,即使沒有開設駐中代表處的NGO在中國境內展開臨時活動,也必須與「中方合作單位」合作進行。
這名代表說,「歐中投資協定」有關外國NGO的條款,「不過是對4年前生效的境外NGO法再次確認而已。那部法律對外國NGO的限制已經非常嚴格了」。
不過,「歐中投資協定」附件文本中,也有境外NGO法所沒有的限制措施。附件2第9條的後半部分規定,已被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非營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當爲中國公民。
德國之聲引述一名德國基金會的代表說,這一限制一旦成爲現實,將對歐洲NGO在中國的營運結構產生很大影響;而且根據中國法規,註冊爲NGO的不僅僅是各類基金會,就連歐盟駐華商會、德國駐華商會也定義爲NGO。
但這名代表分析,由於附件文本「很巧妙地」提到「中方保留下列權力」,這意味着中方不一定會如此做,「因此,在華運營的外國NGO始終就會擔心中國當局是否會隨時收緊限制」。
雖然如此,這名代表強調,該條款最後是否會隨「歐中投資協定」生效,仍是未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