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次要拍照留念!把15歲小女友當性奴 賤男下場出爐

葉男把15歲小女友當性奴,被判刑8年10月,還要賠償精神撫慰金80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

新北市一名葉姓男子,前年(110年)9月與15歲的A女交往,進而成爲男女朋友,前年9月11日上午,葉男在住處強行將A女全身衣脫掉,強制性交行得逞後,竟說「第一次做愛要拍照留念」、「想在妳不在時看照片滿足性需求」,用手機拍攝A女裸露的身體及下體照片6張。

後來又在某天,在住處以拳頭毆打A女手臂,要求發生性關係,A女哭泣表示不願意,但葉男竟嗆聲:「要離開我家的話,就要跟我做」,A女爲求順利返家而停止反抗,又慘遭葉男強制性交得逞。

去年3到4月間某一天,葉男向A女:「我真的很想拍」,要求A女裸露下體,再拿手機拍攝A女裸露下體照片1張。葉男再於某日與A女發生口角後,向A女表示:「必須拍舔乳頭的照片讓我放心」,要求A女舔他的乳頭,並拿手機拍攝照片1張。

葉男食髓知味,又在某日向A女表示,「我真的還想再拍」、「感覺每一次都不一樣」,因而又拍攝A女裸露胸部、身體、下體照片8張。去年9月12日上午6時許,2人發生發生口角後,葉男揮拳毆打A女的眼睛,導致她致左眼腫起瘀青。去年9月14日A女明確表示拒絕,葉男仍不顧A女反對,強制性交得逞。

A女後來想要斬斷這段孽緣,葉男卻陸續用LINE傳送訊息恐嚇,「你不回來就把你照片傳出去」、「希望妳喜歡他看到妳的照片」、「再不接起來,我就傳給他」、「我有XX的IG了」,藉此恐嚇A女,並要求不得自由選擇交往對象及接聽電話,致使A女心生畏懼。A女這次不再選擇隱忍,憤而提告,並提起民事求償500萬元

高等法院審理,葉男依犯強制性交罪、犯引誘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犯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傷害罪、犯成年人對少年故意犯強制未遂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葉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今年8月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民事求償部分,法院日前依法判決,審酌兩造之教育程度、身分、經濟狀況、葉男之侵害手段、過程、及A女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A女請求精神慰撫金80萬元,應爲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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