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天才算逃兵 近5年發生48件
陸軍步兵203旅南部新訓中心發生新兵才入伍2天就不假離營事件。(讀者提供/寶智華臺南傳真)
發生於2013年的「洪仲丘案」,修法讓軍人在非戰時犯罪不受軍法審判,挨批軍紀因此不彰。國防部擔憂今年兵役期延長1年,違反軍紀案恐頻繁發生,最高檢察署多次與國防部舉行檢察與軍事機關業務協調會議因應。上月國防部列出數據指,近5年軍事機關移送偵辦軍人逃兵案共48件,檢察總長邢泰釗指示全國檢察長,應儘速完備相關程序發佈通緝外,並由專組檢察官處理。
《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之1,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離營第7日起視爲逃兵,陸軍203旅的二兵未逾6日,應列爲違紀,由內部行政處罰。
律師何祖舜認爲,軍事審判法修法後,非戰時軍人逃兵改爲一般司法偵辦,無故離營要在第7天才視爲逃兵,若此時間過長,可由國防部視情況全面檢討。
上月,檢方與軍方的聯繫會議,針對「由專責檢察官負責軍人逃亡案件」、「部隊發生重大傷亡或社會矚目案件,檢察機關即時分案調查」、「重大軍法違紀案件軍事單位儘速據報上級與憲兵隊,移送檢察機關時,並副知訴訟轄區所屬的二審檢察機關」等作爲,達成共識。
邢泰釗並指示全國檢察長,對於軍人影響任務或訓練執行等案件,影響管理與領導統御,要「速查嚴辦」,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從重量刑。他強調,軍隊是國之干城,軍紀則是軍隊命脈,沒有軍紀的部隊,不啻烏合之衆。
據統計,從2019年至2023年,軍事機關移送偵辦的軍人逃亡案件共48件,與2009至2013年1年以上義務役軍人逃亡案件數338件,少了7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