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禹兮與粉絲雙向奔現,AI成PLAY的一環
用AI說愛,算不算表白?
可你眼中深情的對白 如煙花短暫
新鮮感終歸不是愛
回憶在倒帶 要怎麼釋懷
說着放下卻陷入無限循環
這是最近丁禹兮粉絲耳機裡無限循環的一首歌《消散對白》。
這首歌的誕生過程被粉絲們津津樂道:基於對《永夜星河》的喜愛,粉絲紛紛以丁禹兮和虞書欣這對影視CP的音視頻素材進行二度創作。有人用AI模擬了兩人聲音,演唱了一首熱門歌曲《消散對白》,因爲逼真的聲線和適配的音樂,讓這一“禹宙中欣”版本備受推崇。寵粉的丁禹兮立即積極迴應,購入歌曲版權,親自演唱,將其收入自己2024年12月發行的同名音樂專輯。
這是一場偶像與粉絲的雙向奔現,偶像預選了市場,粉絲預訂了物料,而製作了demo的AI成爲其中關鍵的一環。
那是不是以後每個人都能通過AI工具,直接成爲偶像的製作人呢?別急,其實這個過程中涉及很多社會學、法學、經濟學問題。我們不妨模擬一下,自己爲偶像創作歌曲的過程,看看都需要處理哪些關鍵節點?
現在假設有一名丁禹兮的忠實粉絲 Alice,她是音樂小白,但想爲偶像創作一首原創歌曲,爲了實現這個願望,她首先要了解什麼是AIGC?
AIGC全稱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意爲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通過訓練模型對大量數據進行學習之後,可以根據用戶輸入的條件,生成想要的內容。所以Alice購買了某個音樂創作AI的使用權,輸入這樣一行指令:“給丁禹兮創作一首歌曲,古風,嵌入永、夜、星、河”,並輸入了丁禹兮的歌曲作爲聲音參考。稍等片刻,她將會聽到丁禹兮在自己耳邊輕唱:薄寒生於永夜,朗月衝破浮雲,天光搖碎了紅葉,星河乍現在三更……
在Alice的眼中這只是短短數秒的等待,然而對AI而言這卻是一個系統而複雜的過程。AIGC包括三個關鍵要素——數據、算力和算法。
數據就是它學習所需要的歌曲資料庫,這個庫當然越大越好,歌詞囊括自《詩經》以來所有的古詩詞,曲譜上至公元前1400年的胡裡安人聖歌下至上一秒剛剛上線的網絡音樂。 接下來就要考驗它的算力也就是硬件能力了,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處理最多的數據,將是對計算能力的巨大挑戰。 最後,會輸出怎樣的歌曲將取決於該AI特定的技術流程,也就是算法。 比喻一下就是: 你花錢僱了一個製作人,他先去聽了若干首歌曲(數據),依靠自己強大的頭腦(算力),按自己的邏輯(算法)創作了一首符合你要求的歌曲。
好,現在Alice擁有了一首名爲《禹你共赴星河》的歌曲,接下來的問題是:這首歌曲到底算是Alice的創作還是AI的創作呢?
AIGC在音樂領域的應用已經十分廣泛,包括輔助作詞、作曲、模擬演唱、根據圖文視頻生成背景音樂等等,根據《2024中國音樂產業發展總報告》披露的數據測算,基於AIGC的音樂生成工具在國內市場應用率已達到35%,這是一個巨大的市場,也必然衍生出相應的利益分配問題。
若《禹你共赴星河》要想出售或贈與丁禹兮演唱,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這首歌算Alice的創作作品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AIGC是否算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呢?對此有個現成案例可以參考。
2023年底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了“全國首例AI文生圖侵權案”,原告(利用AI生成圖片者)起訴被告(下載圖片並裁剪水印使用者)侵犯署名權和傳播權,最終法院判定原告勝訴。判決闡述認爲:“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可見使用AI進行創作也是一種智力投入。
但需要注意的是——判決又同時強調:“並非所有智力成果都是作品,只有具備‘獨創性’的智力成果才能構成作品。”
什麼意思呢?如果Alice只是發了一串簡單的指令,就將生成歌曲直接當成自己的創作顯然太過草率,只有當Alice運用自己的樂理知識對生成的內容進行調整,修飾,篩選,融進了自己的審美和個性化的東西之後,這才能算是自己的作品。
顯然,AI只能是一種輔助工具而不能成爲創作的唯一主體,創作沒有投機取巧一說,就算是鈦合金粉也不能濫竽充數。
現在《禹你共赴星河》在AI的輔助下終於以“作品”的形式出爐了,那Alice可以聯繫丁禹兮了嗎?別急,還有一個法律問題先要解決,那就是——版權的歸屬!
我們來看一下,在創作過程中涉及了幾方?AI算一方,AI開發者算一方,Alice算一方,他們三方都是創作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那麼作品的版權該如何分配?
很明顯AI首先被排除在外,儘管名爲“人工智能”,但說到底它只是一個融合了多種技術和應用的綜合領域,並非擁有自由意志的生物體,我們公認它是一種工具而不是一位同事。“版權保護”這個概念默認“人”是行爲主體,而“非人”顯然在普世認知上不包括在內。
AI開發者呢?很多國家的法律允許人類將AI藝術品作爲自己的知識產權,如英國的相關法律認爲:創作過程中,對不可缺少的環節進行組織的人可被視爲作者。儘管這類法律對判定都有嚴苛的限定,但無疑讓開發者羣體成爲AIGC版權的有力競爭者。
AI音樂開發公司Endel和華納音樂合作推出了多張音樂專輯,最終將公司參與開發的6名員工列爲音樂作者。從這個角度來看,AI開發者也可以成爲《禹你共赴星河》的作者,但是當他們向Alice收取使用費之後,就證明他們將自己定位爲“工具提供商”,並獲取了相應的利益,而真正的使用者Alice將無可爭議地成爲該作品的創作者。
好了,現在關於AIGC法律層面的問題暫時捋明白了,Alice可以把歌交給丁……叮叮,你有一個新的消息,請注意查收!
Alice暫停了@丁禹兮的手,點開新信息——“你確認你在用AI寫歌而不是在被AI奴役?”落款是李白。
“李白”是劉慈欣短篇科幻小說《詩云》中的一個神級存在外星人的化名,祂誓要寫出超越李白的詩歌。爲此TA消耗太陽系大部分能量,窮舉出了所有文字的排列組合,構造了“詩云”。理論上來說“詩云”包含了最完美的詩歌和最糟糕的囈語,然而神卻輸了,因爲TA沒有辦法將那首詩鑑別並檢索出來。面對“詩云”的“李白”,就如同面對AI世界的Alice,他們都不確定到底誰纔是工具?
也許你也像Alice一樣,認爲是自己在付費使用AI工具,而沒有意識到:這個工具正是以你爲工具製造出來的!
你所寫發佈的每一個朋友圈,你和朋友的每一段對話,你瀏覽的每一個網頁,你點讚的每一個短視頻,你分享的每一篇心靈雞湯,你填寫的每一串驗證碼……都可能是AI訓練中的一環,在AI的眼中達·芬奇的《蒙娜麗莎》和你加了濾鏡的照片是等價的,都是練習用的一副像素。就像Alice沒有意識到自己曾經發布的一篇關於丁禹兮的影評文章,也是AI參考的數據之一,這首《禹你共赴星河》的創作其實也有自己的功勞,哪怕佔比非常微小。但她所支付的使用費,而並沒有因此分給她相應比例的利潤,至少到目前爲止,還沒有人主張過自己的“數據資產權利”。
互聯網是AI的訓練場,訓練模型是教學計劃,所有的數據都是教科書,每一個互聯網用戶都在無意間編寫了其中的一章。隨着AI越來越廣泛的應用,創造的價值越來越大,數據使用費的轉移支付將成爲越來越凸顯的一個問題。也許有一天,你簽署某個軟件的使用協議時,將會出現這樣的字樣“若您同意將自己的使用數據用於AI訓練,將分享如下權益……”
好吧,這個問題還需要深入探討,一時半會兒不會有結論,而你正急着將《禹你共赴星河》交給丁禹兮,那就趕快行動吧!
對,說的就是你,正在看這篇文章的你——遊走在AI時代的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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