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被罰款64萬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因廢水逃避監管,被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處罰64萬元。

根據公告內容,2024年4月25日,環保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正在生產,超聲波清洗及研磨工序產生的廢水經收集、處理後貯存在廢水回用桶,廢水回用桶內的廢水經水泵及PVC管道輸送至研磨清洗區供研磨工序使用。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嚴格落實環評批覆文件要求,擅自在研磨清洗區內的回用水管道上設置水龍頭和塑膠軟管,部分廢水回用桶內的廢水經上述水龍頭和塑膠軟管直接排放至研磨車間地面的排水口,並最終排放至廠外污水井,逃避環境監管。

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構成了廢水逃避監管的違規行爲。東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8.1的規定,決定對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處64萬元罰款。

行政相對人名稱東莞市勇飛五金製品有限公司行政相對人類別法人及非法人組織行政相對人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576423743T組織機構代碼工商登記碼稅務登記號事業單位證書號社會組織登記證號

法定代表人謝小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環罰字〔2024〕130號違法行爲類型廢水逃避監管違法事實2024年4月25日,我局現場檢查及調查發現,你單位正在生產,超聲波清洗及研磨工序產生的超聲波清洗廢水及研磨廢水經收集、處理後貯存在廢水回用桶,廢水回用桶內的廢水經水泵及PVC管道輸送至研磨清洗區供研磨工序使用。檢查發現,你單位未嚴格落實環評批覆文件要求,擅自在研磨清洗區內的回用水管道上設置水龍頭和塑膠軟管,部分廢水回用桶內的廢水經上述水龍頭和塑膠軟管直接排放至研磨車間地面的排水口,並最終排放至廠外污水井,逃避環境監管。處罰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關於“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僞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附件1《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2.8.1中關於“裁量起點(權重10%),偷排(權重20%)、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權重19%)、排放口位於一般區域(權重0%)、限期內改正(權重0%)、違法行爲持續15天以上(權重15%)、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爲1次(權重0%)”的規定。處罰類別罰款處罰內容我局決定對你單位處陸拾肆萬元罰款。罰款金額(萬元)64.000000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暫扣或吊銷證照名稱及編號處罰決定日期2024-07-04處罰機關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