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政治豈可霸凌法律

林全內閣上任第二件事,就是撤銷318學運涉及攻佔行政院行動的告訴,雖然並不影響檢調機關行使公訴權,但其撤銷理由說得明白,這件事主要還是政治事件,並非單純法律事件。如此一來等於宣告,只要某件事定性爲政治事件,就不應該再受法律規範。若這一推論成真,其負面影響恐怕遠比318學運更荒唐。

公民從事政治活動自屬天賦人權,但必須在法律規範內行事,此亦爲公民義務,若公民在政治參與過程中逾越邊界,自然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若政府基於政治理由,或者爲了所謂「尊重民意」,讓公民免受法律制裁,就應在法制架構下給予特赦。無論如何都不該在法律執行層面另行一套標準,這無異於選擇性執法。

嚴重的後果還在於,變相鼓勵類似行爲。對抗議者來說,只要升級抗議聲量,贏得輿論支持,就可確保安全無虞。政府也將不斷處於抉擇之中,到底哪一次激烈抗議屬於政治事件,還是每一次都可以算作政治事件,如其中一件不算那麼爲何不算,判斷標準又是什麼,這些都將讓政府深陷政治漩渦之中難以逃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