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學者批評國內住宅地震險 產險公會有話說

由於逢甲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臺壽保產險(中國信託產險前身)前董事長陳森鬆在接受媒體訪問時提到,國內住宅地震險只有理賠住宅建築物因地震所致「全倒或半倒的」狀態,對於較小損失或其他臺灣最大的天然災害,如颱風或洪水,均不予理賠。很容易讓人誤以爲,該保險只是在確保災後放款銀行的債權問題,而沒有考慮社會大衆對重大天災基本保障的需求。

針對上述說法,產險公會表示,在921地震發生時,許多住宅倒塌傾斜不堪居住,造成受災民衆無家可歸,爲求住宅所有權人能獲得基本的地震險保障,保險制度草創之初,考量「保費成本要消費者能負擔、理賠能快速、無爭議」,期使消費者能快速取得理賠金做復原運用、並可「累積準備金逐步擴大承保範圍」的前提下,規劃以「全倒或半倒」爲承保範圍之政策性基本地震保險,讓保戶在大地震發生時受有損失,才能夠快速地獲得基本的地震險保障。

學者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開辦近20年來,總簽單保費收入高達608餘億元,相對歷年保險總賠款支出僅2.73億餘元,遠遠小於歷年保險經營管理費用約76億元(簽單保費收入的12.5%),民衆直覺這保險好像是爲貸款銀行及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從業人員的就業機會而辦理的。」

針對該項說法,產險公會澄清指出,自政策性地震保險開辦以來,「不斷累積準備金並逐步擴大承保範圍,降低保費」即爲其政策性目的之一,保險金額已由最初120萬元調高至新臺幣150萬元,其費率亦由1,459元調降爲1,350元,就是讓保戶享有更高的保障及降低保費負擔。儘管地震基金歷年來賠付的案件雖不多,惟其每年做大規模的理賠模擬演練並大量賠訓理賠人員,以備將來一旦發生大規模地震時能夠讓保戶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未來,政策性地震保險可以逐步檢討,經營管理成本也可以優化,但「賠款低、經營管理費用高」並不代表政策性地震險沒有價值,開辦20年來各產險公司累積的準備金,仍累積在帳上未轉列收益,就是未來遭逢大地震時,穩定社稷安定民心的力量。

產險公會也提到,考量投保戶數增加,主管機關已於110年3月12日修正「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3、5、13條條文,並自110年4月1日起實施,政策性地震保險總承擔限額自新臺幣700億元調高至1000億元,俾使未來遭逢大地震時,住宅的承保受災戶皆能享有更完整的保障。

至於學者建議「是否能參考澳紐等國經驗,擴大地震險理賠條件,並將颱風、洪水或地層下陷等產生的建築物損害,納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

產險公會則指出,「再擴大地震險理賠條件,並將颱風、洪水或地層下陷等產生的建築物損害,納入住宅地震基本保險的承保範圍」原本就是準備金累積較充足時的中長期的目標。事實上,雖然臺灣地區位於環太平洋地震帶,與澳紐等國雷同,但地震發生的位置、震度、時間多有不同,依現今的科學仍難以預測,與非天災保險迥異,難以單就年度損失率評估其風險對價,因此,國際上的天災保險,雖其承保經驗均可達百年以上,但一般均以迴歸期預測其風險及對價(例如:預估200年發生一次如同921地震時預期造成的損失),而政策性保險的的理賠條件,對商品訂價有顯著的影響,且商品訂價亦須考量國民所得水準,偏高的對價將降低民衆的投保意願。

產險公會也樂見政策性保險能承擔各種天災風險,然地震以外的其他天災,不同風險單位的風險差異甚大,低風險者不願爲高風險者買單,這是造成承保範圍不易擴大的原因,而即使擴大,消費者能否承擔更高額的保費,仍應審慎通盤考量爲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