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狼伸爪性侵 女網友找藉口需冰敷乘隙脫逃
剛滿18歲不久的蘇姓男子約女網友看電影后,強行用手指性侵女方,還想進一步時,女網友以臉上有傷需冰敷爲由,趁他進超商買冰塊之際逃走,最高法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蘇有期徒刑4年6月,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蘇姓男子在網路聊天室認識一名女網友,去年4月間約出女子至臺北市中山區看晚場電影,電影結束後已是凌晨時分,蘇男騎機車載女子回家,行經臺北市內湖區基隆河堤外便道時心起淫念,往偏僻處騎去停放。由於女網友先前已遭蘇姓男子摸大腿,認爲對方心懷不軌因而想逃跑,卻被蘇男一把拉住、毆打而跌倒。
蘇男以手指性侵得逞後仍想再進一步侵犯,女網友見無法脫身,便假意稱可至她的住處,蘇男於是再騎車搭載女子,途中女子稱臉部受傷需冰敷,趁其下車至超商買冰塊時逃走報警。
最高法院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認定,蘇男利用網路聊天室、公共場所作爲犯罪場域,危害安全性及良善風氣,且未適時與被害人和解,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6月,強制罪部分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