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炒股 上市公司須「第一時間」澄清報導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由於媒體報導不實,以及第二上市公司在臺資訊揭露與原上市地有落差,使得不少個股股價表現異常,爲遏止該現象,證交所昨(17)日發函上市公司,要求公司未來須在「第一時間」澄清媒體報導,且第二上市公司凡在原上市地公佈重大訊息,須在「當日」揭露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

證交所公告修正「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暨「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條文,並自9月17日起實施。

也就是,當公司發現媒體報導不實或遭證交所要求澄清報導時,過去公司只要趕在隔日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澄清即可,現在公司若在12點前接獲證交所要求時,必須在12點前上網登錄澄清,若12點後接獲通知,則公司須趕在臺股收盤前完成澄清的動作,若於收盤後,接到證交所要求澄清,則必須趕在下午5點前完成澄清。

此外,在第二上市公司方面,證交所表示,爲強化澄清媒體報導的重大訊息申報時限及時性,第二上市公司若在原上市地發佈重大訊息,必須在「當日」晚上12點前,依規定申報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