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階連署適法從新 以符立法意旨

立法院院會11日開會處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覆議案,採記名投票表決,最後是60比51,政院覆議案遭否決。(黃世麒攝)

《選罷法》修正覆議案遭否決,由於已有許多團體搶在新法生效前送出第一階段連署書,引發適用新舊法爭議。中選會認爲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之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不過,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強調「程序從新原則」,認爲第二階段應適用新法;學者也贊同此見解,以符合立法意旨。

中選會昨表示,已收到48件罷免案,其中45案爲立委,1案爲縣市長,2案爲縣市議員,這些案件已進入處理程序,便依法辦理。中選會重申,據2007年11月6日修正《選罷法》第131條規定,新版修正施行前,已向主管選委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中選會強調,若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應避免發生在同一種選舉,亦即罷免提議適用舊法者,隨後連署、投開票等各階段亦適用舊法,此爲特別規定。

但翁曉玲認爲,新法通過後才提的罷免案,當然適用新法;在新法還未生效前已提出的案件,在第一階段可以不用檢附身分證,但新法公佈,第二階段開始連署時,就應依新法附上身分證,這才符合《行政程序法》與法理上的「程序從新原則」,也可讓後面罷免團體提案,進行第二階段連署時,起跑點是公平一致。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董保城認爲,覆議案被否決後,接下來就是總統公佈生效,生效後就應適用新法,也就是即便修正前就已送到中選會的罷免案,在新法生效後就應適用新法,才符合立法意旨。

中興大學助理教授紀和均也說,提起罷免是行政程序 ,程序從新可以理解,但提議連署、成案的時間點不同 ,所以第一階段用舊法可以接受,但第二階段在沒有作成暫時處分及違憲之下,應當適用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