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虐判斷標準 不限長期、連續性
重大兒虐案件中,有近九成的受害者年齡落在六歲以下,檢察官建議結合社會局、醫院及學校等單位合作,在前端預防。圖非新聞當事人。本報資料照片
不少發生在家庭內的兒虐案件,可能因涉及多數照顧者,如父母親外,還有祖父母或保母,要釐清誰是真正施虐者,對辦案人員挑戰大;最高法院去年的新見解,認爲兒童身心虐待判斷標準不僅限於長期性與連續性,不僅對兒少保護更到位,對偵辦婦幼案件者來說,也是一大突破。
長期負責婦幼案件的臺灣高檢署檢察官侯靜雯說,地檢署接獲兒虐案件通報時,往往居於後端階段,家防中心經常是小孩受虐已久,狀態嚴重,建議要結合社會局、醫院及學校等單位合作,在前端預防。
涉及多位照顧者 不易釐清
侯靜雯及法界人士觀察,當受虐案件涉及多數照顧者時,如父母、祖父母或保母,經常難以確定加害人是誰,大幅提高釐清特定行爲人的難度,基於罪疑惟輕原則,不少案件以職權不起訴偵結。
法界人士說,檢察官必須從各方線索排除嫌疑人,爬梳證詞、醫療院所的鑑定報告書、證據、被害人身邊的照顧者、親友、鄰居及老師等相關人際網絡,從中找出線索,排除不可能施虐的人,判斷與釐清加害行爲人身分。當照顧者是父母時,較可能出現互相包庇的情形。
由於兒虐案件具有持續特性,難以準確認定具體案發時間日期及時間點,醫療院出具的報告通常是一個時間區間,如三個月、半年,報告所載的案發時間範圍,是影響法院認定行爲人身分的關鍵因素之一,如醫院評估幼兒受虐半年,涉案保母的托育合約書只有五個月,保母可能獲判無罪、但真相也可能石沉大海。
幼兒園不當管教 提告困難
侯靜雯分析,以幼兒園類型場域的兒虐事件,常屬於多人被害類型,且往往介於管教適當與否的灰色地帶,加害人辯稱「我是在適當管教」,但檢方調閱監視器後,常發現加害人的動作,其實已達不當管教程度,包括用力拉扯小孩、語帶恐嚇、甩尿布、用膠帶黏貼手腳,更嚴重則恐達精神虐待程度。
侯靜雯發現,家長第一時間發現小孩身上有輕微傷勢時,通常不會立刻驗傷,只會詢問照顧者,若照顧者是加害人就很難得知實情。當得知實情要提告時,可能已逾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或是無驗傷單,僅能告妨害自由,無法給予加害人相對應的懲罰。
施虐未成年要件 認定嚴苛
侯靜雯說,過去實務上對於刑法第二八六條對未滿十八歲者施虐的認定要件過於嚴苛,必須是長期、持續性的凌虐才構成該罪。
法界人士也指出,去年,最高法院判決出現不同見解,認爲兒童身心虐待判斷標準不僅限於長期性與連續性,新的見解認爲,不論採肢體或語言方式、次數、頻率或時間長短或持續,對他人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凌辱虐待行爲,若足以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苦痛程度,即可構成凌虐行爲。
換句話說,只要手段讓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認定是凌虐。若此見解成爲主流,檢方在舉證上就較不會受限於界定具體時間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