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暴力報導指引挨批保護加害人 衛福部重申1底線

藍營民代今批評,衛福部「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規定,不得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導致兒少及性暴力事件仍會被隱匿;衛福部重申,可揭露加害人的相關資料,甚至機構名稱,唯獨「僅限於被害人」的相關資訊不能揭露,避免受害者二次傷害,而指引也是根據兒少權法的既有規定,主管機關邀集相關代表與會。

衛福部上月公佈「媒體報導兒少性暴力指引」,行爲人任職幼兒園等場域,或被害人成年後主動揭露,或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內容,在「成年行爲人事件發生後,調查確定前或調查成立後,仍違法服務於以服務未滿18歲、身心障礙者或老人相關機構」、「被害人成年且同意揭露事件內容」,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舉行會議審議通過的事件內容,可適度揭露。

立委王鴻薇今表示,衛福部所提出的指引,就是因爲兒少法69條第2、第3項都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讓政府、媒體即便知道加害者資訊,但因爲與被害者資訊高度重疊,太容易反推被害者資訊而不敢報導,反而保護加害人,更讓無辜兒少再度受害。

王鴻薇說,這份指引源自於先前臺北市信義區幼兒園狼師案,多名女童受害,但媒體擔憂兒少權法第69條,要求不得揭露兒少事件身分資訊而集體噤聲,如今同樣案例,有這指引後,媒體難道就敢報導嗎?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說,以北市幼兒園案爲例,照理不得揭露,爲協助媒體在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能兼顧社會公益,並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對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二度傷害,唯獨不可以揭露「僅限於被害人」的相關資訊,避免二度傷害,例如「5歲女童某某某」就不得寫出。

另外,指引針對禁止揭露的資訊也有明確規範,張秀鴛指出,包括被害人身分資訊,以及行爲人爲未滿18歲者,或其與被害人爲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行爲人的身分資訊同樣不得報導。

本指引第5點第3款審議機制,是依兒少法第69條第4項規定訂定,屬兒少權法規範的既有運作機制,張秀鴛表示,查近3年計有臺北市政府等2個地方政府,依法召開6次審議會議,顯示該規範尚屬明確,執行亦屬可行,應無所稱欠缺具體方式致影響執行的疑義。

張秀鴛說,行政主管可以邀集相關機關,以北市幼兒園案爲例,可以邀教育局、社會局、警察局甚至衛生局,也可邀集兒權相關團體、熟悉幼教的老師,甚至媒體代表與會,討論案件發展到這樣的程度,基於保護被害人的同時捍衛公益前提下,到底可不可以報導,「如果還是不能報導大家就沒話講,就不會變成一言堂」。

針對媒體報導的原則,張秀鴛指出,如名人偵訟事件等,可以「先自律再他律」,例如藝人王力宏與前妻李靚蕾對孩子監護權的官司,如媒體不慎揭露未成年子女資訊,接獲通知後只要配合移除報導,就不會開罰,近5年媒體因違反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規定,而受罰的案件有65件,其中50件皆屬報導名人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而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資訊,皆未涉社會公共利益。

針對媒體報導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指引,衛福部保護斯強調,唯獨「僅限於被害人」的相關資訊不能揭露。圖爲北市幼兒園事件曝光後,園所鐵門遭噴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