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法/下載是否算重製 加重刑責無共識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審議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歷經2日審議,僅4項條文通過、5項條文維持原案,17項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記者林琮恩/翻攝

藝人黃子佼持有兒少性影像,檢方調查後予以緩起訴,引發熱議。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審議「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在加重刑責上,衛福部認爲,只要「下載」兒少性影像,就視爲「重製」,需負起相關刑責。但部分立委表示,這與「智慧財產權法」等其他法案對「重製」的定義不同,該條文尚待朝野協商。

「兒少性剝削條例修正案」法案原文五十四條,朝野立委針對其中廿四條文提出卅六個修正版本,歷經二日審議,昨天僅通過四項條文、五項條文維持原案,十七項條文保留至朝野協商。

在兒少性影像刑責部分,兒少條例第卅六條規定,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罰金;持有兒少性影像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少立委認爲,刑責過輕,提案要求加重刑度。

對此,法務部參事汪南均持反對意見,他表示,現代3C電子設備普及,兒少幾乎人手一機,拍攝、製造性影像非難事,如果刑度提升,無意之間觸法,即無緩起訴、緩刑空間,這將影響兒少相關保護措施。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長謝靜慧舉例,近期中部某高職男學生洗澡時互拍私密處,在未經對方同意下,於網路傳散,雖無剝削對方的犯意,卻符合去年修法後的性剝削構成要件,刑度已高,還需移送地檢署,「兒少條例應着重在前端的封網、被害人保護等內容。」

衛福部版本草案中,將性影像「重製」視爲兒少性剝削,民衆只要「下載」兒少性影像,就屬重製,並負起相關刑責。不過,立委蔡易餘等指出,重製定義不清,將出現認定問題。由於審議後,立院與行政機關並未形成共識,此條法案交付朝野協商。

此外,跨黨派立委修正案版本提到,應針對違反兒少條例的加害人,給予強制治療,以減少再犯率。衛福部部長薛瑞元指出,目前並無證據支持兒少性剝削患者經醫學治療,可降低其再犯率,建議交由司法處理,以免浪費社會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