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F配息來源 影響課稅與否

ETF配息報稅方式

ETF(被動式基金)近年成爲國民熱門投資標的,其中高股息ETF更是不少民衆理財首選,會計師指出,ETF依配息來源不同,租稅負擔也會有所差異,才能妥適規劃並找出最適合自身財務狀況的方式。

其中,股利或盈餘所得是以「境內標的」爲主要成分股ETF最大宗配息的來源,其課稅方式與直接取自營利事業配發「股利或盈餘所得」相同,屬於營利所得,適用「二擇一制」課稅,即「合併計稅、8.5%抵減稅額」或「分開計稅、28%稅率」。

且若單次股利給付達2萬元(含)以上,需要扣繳二代健保2.11%補充保費,並以單次給付1,000萬元爲上限。

至於ETF配息來源如是財產交易(國內)所得,因爲是出售該ETF成分股所賺取的價差(利得),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規定,無所得稅負擔,亦非健保補充保費標的,具有節稅優勢。

會計師表示,國內高配息ETF大多有平準金機制,從新投入資金挪出一定比例至平準基金,可投資金額就減少了;簡言之,平準金是拿投資者投入本金之一部份來分配,其「非」屬所得,所以沒有租稅負擔。

另一種比較少見的配息來源是境內金融業利息所得,通常是千張以上ETF持有大戶纔會出現的報酬種類,即平準基金存放於金融機構產生的利息所得,這類別所得金額屬於所得者「利息所得」,應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但享有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若單次股利給付達2萬元(含)以上,需要扣繳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會計師表示,最後一種則是海外營利所得,又依成分股所得來源分爲「大陸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的海外」。

對在我國設籍居住者而言,基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特別法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須計入綜合所得稅報繳,獲配營利所得也不例外。

非大陸地區的海外所得部分,則屬於「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當年度合計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課稅;「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者應計入最低稅負制,並與「綜合所得淨額」合計,共享有670萬元扣除額度,超過者適用20%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