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權過大 公正性引質疑
臺灣法學基金會舉辦研討會,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右三)認爲近年最高法院撤銷率驟降,就是刑訴法380條擴大解讀,將「無害瑕疵原則」發揮淋漓盡致的結果。(臺灣法學基金會提供)
最高法院刑事庭前庭長陳世雄說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Chapman案提出無害瑕疵原則,認爲如合理懷疑違反公平審判時,其影響不得被視爲無害瑕疵;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與英美無害瑕疵原則相同,都是緩和訴訟程序的嚴格性、技術性,使訴訟迅速進行,達到訴訟經濟。
陳世雄以鄭文逸炒股案爲例,最高法院判決認爲二審擅自擴及起訴書所記載以外的犯罪事實,及新增起訴書所引適用法條而爲判決,「實質上無礙於被告的防禦權行使,應受刑訴法第380條之限制,不得據爲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但陳世雄認爲二審審理時並未告知被告以上事項,無異剝奪被告辯護權和聽審權。
真理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林家祺指出,無害瑕疵原則是建立在假設某些程序錯誤不會影響審判結果,但司法實務上審判流程是極複雜過程,任何程序瑕疵理論都可能造成難以評估的影響判決結果。
林家祺也舉美國學界對於無害瑕疵原則的批評,認爲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爲了司法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無法排除潛在影響實質正義的結果,流於主觀且標準模糊。
另外德國Wolff和Jager教授亦批評無害瑕疵原則在法院實務的操作缺乏明確標準,亦即法官在判斷某個程序瑕疵是否對判決結果產生實質影響時,實際上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將造成法院對於何時適用無害瑕疵的判斷出現不一致,從而引發司法裁判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