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縱火男 公共危險重罪裁準羈押

法務部大廳被人丟擲汽油彈,地板上滿是汽油漬。(張孝義攝)

法務部昨日驚傳攻擊事件,54歲男子李坤成,在法務部丟擲裝有汽油的高粱酒瓶,當場被制伏逮補,檢察官復訊後聲請羈押,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開庭審理,認爲李雖有感現今臺灣經濟情況不佳,對政府及法務部長的作爲不滿,爲凸顯他所認爲政府執政無能情形才犯案,但所犯是公共危險重罪且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1日裁準羈押。

法官認爲,李經訊問後坦承犯行,可認定他涉犯刑法第173 條第3 項、第1 項的「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罪嫌重大,所犯是法定本刑最輕7 年以上的重罪,若未來果因該罪經起訴及判刑,則未來量刑顯然不輕,經驗上被告可預期的重罪,也常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性,以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認爲被告有逃亡之虞。

審酌李因有感於現今臺灣經濟情況不佳,對政府及法務部長的作爲不滿,爲凸顯他所認爲政府執政無能情形,竟在法務部一樓大廳服務檯前,先點燃汽油瓶外面的棉絮,再丟向服務檯 前,於汽油瓶未燃燒成功後,再次丟擲另一瓶汽油瓶於服務檯前,造成人心恐慌,危害公共利益與社會秩序甚鉅。

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的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的保障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強制處分不足以替代羈押,不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有羈押必要,應予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