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屢找理由不判死 臺灣實質廢死
死刑存廢是臺灣社會最大的爭議,臺灣至今仍有38名死囚未執行,且逾3年沒有判死定讞的案件。圖爲最高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死刑存廢是當前社會最大的爭議,臺灣至今仍有38名死囚未執行,且逾3年沒有判死刑定讞案件,最高法院近年爲了不判死,引用兩公約「非最嚴重罪行不得判死」,屢幫殺人犯找免死理由,但殺2人或燒死6人都可逃過死刑制裁,讓人質疑臺灣猶如「實質廢死」。
目前仍有38名死囚未槍決伏法,法務部及司法院互推皮球,法務部說因爲死囚都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審理中,所以無法執行槍決。但司法院反擊,是法務部訂有「執行死刑規則」,致無法執行死刑。
除了死刑執行問題,在臺灣仍有死刑制度的情況下,自2020年3月,沈文賓殺人案最高法院判死確定迄今,逾3年沒有判決死刑定讞的案件。湯景華縱火把6名無辜民衆當成「甕窯雞」活活燒死,歷審4度判死,2021年最高法院卻認爲不是故意燒死人,爲非情節最重大之罪,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冷血殺手陳福祥槍殺蔡鎧陽,最高法院認爲,他手段殘忍,但與近距離行刑式槍殺,或手段具有殘虐性的殺人態樣有別,且他殺害人1人,依2018年最新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意見解釋,「情節最重大之罪」須作嚴格解釋,陳不符這樣的規定,因此躲過死刑。
不過,燒死6人及連擊槍殺2人的殺人犯,都被認定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也讓社會質疑法官爲了不判死定讞,拚命找理由讓數度判死的殺人犯逃過死刑,這樣的判決難讓社會大衆再相信司法,既無法彰顯國法,更讓人感嘆誰來保障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