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復航再現 《民航法》三讀無預警停飛負責人可關3年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爲避免再發生2016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的情況,未來航空公司停業,2個月前需向民航局提出停航申請,違者可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若未依計劃執行或故意不申報,影響公衆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至2億元罰款。
2016年底復興航空閃電解散,宣佈無預警停飛,影響10萬旅客與旅行社權益,民航局防止興航事件再度上演,修正相關規定。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說,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嚴重影響旅客權益,但罰款他們根本不怕,所以修法對公司負責人加入刑責,也加重罰款,就是要警惕業者需依規定程序辦理。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報停飛計劃,違者可對公司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無預警停業造成公衆損害,情節重大者,可處公司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至2億元罰款。
此外,國內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的民航公司董事會,需新增公益性獨立董事爲民衆把關,如華航、華信、臺灣虎航、長榮、立榮及遠東等航空公司都達此門檻,因此必須增設公益性質獨立董事,人選要送交通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