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國人被誘至境外詐騙 法部擬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
蔡清祥(陳志賢攝)
近年來,國人被誘騙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犯罪一再發生,甚至發生囚禁凌虐情事,法務部1日表示,已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增訂「境外招募犯罪組織罪」, 並加入「選舉排黑條款」,若因涉組織犯罪被判處有罪確定,不得參選公職。
法務部表示,法務部提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去年12月16日送立法院審議。
其中針對招攬國人至國外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甚至摘除器官,增訂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另這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法重點包括:
1.刪除強制工作相關規定,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2.增訂「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犯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將未遂犯之處罰擴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行爲。
3.擴大具公務員身分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之行爲,加重處罰。4.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及資助犯罪組織沒收犯罪組織財產之規定,擴大沒收範圍。
5.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涉及組織犯罪者必須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才能減輕其刑。6.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即不得登記爲公職人員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