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爭產 遺囑信託超前部署

民法遺囑之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2019年底爆發至今,前所未有地改變生活,許多國外的民衆因爲感染新冠病毒可能在極短的時間就離世,甚至來不及做任何財產安排,信託公會理事長雷仲達指出,疫情趨緩,臺灣民衆也要防患未然事先做好財產的規劃超前部署,避免在意外發生時讓親屬不知所措,甚至因爲爭奪財產而造成紛爭。

雷仲達表示,財產傳承常是造成家族成員紛爭的來源之一,因此預爲傳承安排,已是現代人之共識之一,目前較爲常見的做法是預立遺囑,民衆可以藉由遺囑控制繼承人間分配比例與分配特定資產,預立遺囑的好處是,若是立有遺囑,各繼承人只要憑遺囑即可單獨辦理過戶,無須等待全體繼承人簽章同意,同時對於分配的比例也較明確,可大幅減少繼承人的糾紛產生。

雷仲達提醒,財產傳承光有遺囑還不夠,因爲遺囑仍有二大侷限性,第一是遺囑可以解決財產分配的問題,但是如果繼承人年幼或有浪費傾向,無法好好的管理自己的財產時,繼承的財產可能會在短期內即揮霍一空,無法達到保障繼承人的效果。

第二是遺囑僅有單次指示的功能,無法發揮像信託般可依現實狀況調整財產管理方式之功能,因此財產傳承光有遺囑還不夠,應善用信託制度,例如遺囑信託來爲未來子孫規劃。

目前民衆對於遺囑信託的詢問度頗高,遺囑信託可以按照委託人的意思來彈性規劃信託財產的使用方式,既可約定按月、季、年定期給付受益人生活費用,亦可約定於受益人發生某些人生重大事情,例如留學、結婚、創業時等,可領取一筆額外的津貼,非常的具有彈性。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提醒,遺囑信託因爲是以遺囑方式設立,所以遺囑有效,信託纔有效,因此民衆設立遺囑信託時,應注意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避免遺囑信託被認定無效。

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遺囑成立的方式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等五種方式,委託人可以選擇任何一種方式爲遺囑信託,這五種遺囑的成立要件,各有不同的法律規定,例如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若以電腦或打字機打字、點字機點字之遺囑,則非屬自書遺囑,實務辦理時,民衆應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