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ye詹雯婷筆跡鑑定親籤合約 遭陳建寧反控誣告無罪原因曝

▲前F.I.R.飛兒樂團主唱Faye詹雯婷(中)被控誣告恩師陳建寧僞造文書,臺北地院一審5日判她無罪。(資料照/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F.I.R.飛兒樂團前主唱「Faye」詹雯婷,被控誣告恩師陳建寧僞造文書,師徒法庭對決激烈交鋒,臺北地院今(5日)判詹無罪,雖然認定詹確實親籤合約文件,但文件多達數10頁法律詞彙,不排除詹可能忘記或記憶混淆、重疊,且詹過往對話紀錄也從沒承認本案合約,認爲她罪證不足。

判決理由指出,本案的合約包括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通知書與保證書等文件,原因是飛兒樂團和華納國際音樂公司將在2014年12月31日結束合作,陳建寧的「無限延伸公司」於是代表飛兒樂團,提前在2013年間,與華研國際音樂頻繁洽談加盟。

合議庭認定,飛兒樂團與華研的演藝經紀合約書、補充協議書,是由陳建寧以無限延伸公司負責人身分代表簽署;通知書則是陳與詹雯婷、團員黃漢青齊聚簽字;保證書則是3人個別簽署。

合議庭指出,本案「保證書」上的簽名,是當初詹雯婷指控陳建寧涉嫌僞造文書的癥結,本案「保證書」確保無限延伸公司身爲與華研公司契約當事人,已取得飛兒樂團3位成員授權履行締約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合約重要文件,絕非詹所聲稱的「意向書」。

▲陳建寧迴應詹雯婷涉誣告獲判無罪,喊話詹「道義上至少欠我和華研一個道歉」。(資料照/記者周宸亙攝)

檢方偵辦時委託刑事警察局鑑定筆跡,認定本案「保證書」上的「詹雯婷」3字,是詹親籤。而合議庭以肉眼觀察,從「詹」字的「厃」、「八」,雯字的「文」、「、」,「婷」字的「女」、「亭」等筆畫特徵,也認爲「保證書」上的爭議筆跡,跟詹自行書寫的比對筆跡,兩者相同。

但合議庭認爲,本案演藝經紀合約書與補充協議書,多達數10頁滿是法律詞彙,不排除詹雯婷詳閱與簽字後,對於較簡短的通知書與保證書「不復記憶,或與其他文件簽署之記憶混淆、重疊」。

此外,法官指詹雯婷2014年到2017年與陳建寧等人對話紀錄顯示,無限延伸公司演藝經紀人告訴詹「華研只能對無限延伸音樂做權利義務的要求,但絕對不能對飛妳做任何要求」,華研公司副總何燕玲面對詹的疑問,也沒指明雙方確有契約須履行,陳更曾表達「都說的很清楚,只有我和沁(指黃漢青)籤,妳是完全自由的」等語。

合議庭認爲,這些對話顯示,詹雯婷可能被加深自己沒跟華研簽約的認知,詹告陳建寧涉嫌僞造文書前,寄發存證信函試圖釐清,並積極請求檢方與法院搜索以保全證據、過程中均有律師協助,顯然與一般構陷他人受刑事處分的狀況有別。

合議庭據此認定檢方所舉事證,不能證明詹雯婷有誣告的確定故意、難以形成詹有罪的確信,因此判詹無罪,可上訴。

詹雯婷和陳建寧等人今都沒到庭聆判,詹得知獲判無罪,透過經紀公司迴應「感謝一直以來身邊朋友和歌迷們對我的信任、關心和支持 。感謝司法公正還我清白。期盼一切紛擾至此告一段落,迴歸音樂裡的純粹。」

陳建寧迴應「今日法院的判決再次認證華研合約保證書爲詹小姐親籤無誤,只是法官認爲她可能一時忘記或誤會而錯誤認知輕輕放下,因誣告罪屬公訴罪,起訴主體是檢察官,就法律部分,我們尊重檢察官後續決定,盡力配合。」

陳建寧另對詹雯婷喊話「就個人部分,詹小姐無論出於忘記或誤會提出荒謬的提告,道義上至少欠我和華研一個道歉吧!謝謝大家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