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定就不能優雅退場? 飛躍東區引爆公共藝術退場議題

臺北市上週發生設置25年的公共藝術地標作品「飛躍東區」無預警遭市政府移除、還給藝術家。視覺藝術聯盟(視盟)發起連署,要求臺北市政府重新依合法之程序,召開原執行小組會議,決定作品是否留置、移置或移除。此一風波反映臺灣設置公共藝術多年,但對於公共藝術的處置方式,地方政府仍有許多該學習之處。

現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雖訂有退場機制,規定公共藝術之移置或拆除,應擬訂移置或拆除計劃,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但此一「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實「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文獎條例)」子法,僅符合文獎條例中用公共工程1%經費設置的公共藝術才適用,「飛躍東區」並非用公共工程1%經費設置,臺北市政府因此認爲「該藝術品非屬法定公共藝術,不適用公共藝術設置辦法」。

但視盟指出,「飛躍東區」屬於「敦化藝術通廊公共藝術設置計劃」,該案曾獲文建會主辦的首屆公共藝術獎之公共藝術卓越獎、最佳策畫獎、最佳教育推廣獎等,該獎項只評選「法定公共藝術」,因此「飛躍東區」屬「法定公共藝術」。文化局不應卸責,本案由工務局召開會議決定移除,更是公務行政上極大的謬誤。

擔任公共藝術評委多年的策展人胡朝聖解釋,「飛躍東區」所屬的「敦化藝術通廊公共藝術設置計劃」,是在公共藝術設置法正式立法前的示範點。此一計劃正是爲了「公共藝術設置法」立法而設置的示範性專案,因此從評選到審議、設置的過程,全部比照用公共工程1%經費設置的「法定公共藝術」,因此也應視爲「法定公共藝術」;加上當年「飛躍東區」評選有設置執行小組,要拆除也應召開原執行小組會議,他批評由臺北工務局召開會議決定拆除是「荒謬」,質疑整個過程是「黑箱作業」。

執行公共藝術多年的蔚龍藝術總經理王玉齡也認爲,此案有「程序上的瑕疵」。她表示,只要當年有走「法定公共藝術」的徵選方式,就應該被認定爲法定公共藝術。此案拆除依照程序,應先報請文化局審議委員會通過後,才能執行;即使審議通過,應該先通知藝術家是否要取回作品,而不是直接拆除。

視盟表示,臺北市政府應重新依合法之程序,召開原執行小組會議,依法定人數會議決議決定作品是否留置、移置或移除,並取得藝術家書面同意,充分溝通後再行決策。若執行小組會議決定應留置,臺北市文化局應以基金修復作品,新法前設置的舊作修繕,應以公共藝術基金支應。

「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僅規範由公共工程經費1%設置的「法定公共藝術」,但近年民衆公共美學意識擡頭,不少非法定公共藝術遭地方政府移置、移除時,動輒引發抗議。視盟建議成立公共藝術申訴委員會處理,由非原評審名單的專家學者與熟悉法規與著作權法的律師等組成。慕何藝術負責人蕭芷倩則建議委員會決定是否拆除時,加入佔比15%的里民投票,規劃方圓一公里內的里民投票,讓公共藝術成爲真正的「公共」藝術,而不是隻有學者專家看法。

近年許多引起爭議的公共藝術移置案,都是在公共藝術設置法之前設置的公共藝術,缺乏維修和退場的明確法源。蕭芷倩指出,公共藝術有時代性,這些25年前的公共作品是否還適合新世代的美學和環境,值得討論。加上這些早於公共藝術設置法設置的作品,往往缺乏法源編列公務預算整修,導致年久失修、和周圍居民關係緊張。但公共藝術的基礎是與環境融合,只有和周圍居民關係良好,公共藝術才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因此討論移置與否,應加入居民看法。

三年前臺北車站地標公共藝術「北車鳥人」的移除,「北車鳥人」與「飛躍東區」同爲非用1%公共工程經費製作的公共藝術。但因「北車鳥人」屬借賃計劃、借期已滿歸還,移除時雖引發市民感慨,未引起藝術界抗議。蕭芷倩分析,新時代的公共藝術展期不長,許多屬借展性質、擺放個幾年便會還給藝術家。

蕭芷倩長期投入公共藝術執行與策展,另一半則是公共藝術家。她觀察發現,臺灣的公共藝術面臨「世代交替」,許多幾十年前的經典作品,未必適合新時代的城市環境與新世代的審美眼光,但如何退場是門學問。不管是法定或非法定公共藝術,退場前都應該有討論的過程,過程愈是公開透明愈能減少爭議、優雅退場,這也是公共藝術的「公共」之所在。

「飛躍東區」屬於「敦化藝術通廊公共藝術設置計劃」,此一計劃曾獲文建會主辦的首屆公共藝術獎之公共藝術卓越獎、最佳策畫獎、最佳教育推廣獎。圖片取自文化部公共藝術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