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當SRF 非綠電
環團痛批SRF是在燒垃圾、不應稱爲綠能。圖爲桃園民衆陳情,拒絕SRF設廠。(本報資料照片)
固體再生燃料(SRF)發電,衍生戴奧辛等污染,遭質疑是假綠能,經濟部能源署24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宣告將一般及事業廢棄物製成的SRF排除在獎勵補助外,接軌國際生質能源發展趨勢。值得注意的是,爲強化建築物設太陽光電的發電效能,草案中也要求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要負起管理、維護責任,否則將面臨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引發外界關注。
遭質疑假綠能 不列入獎勵補助
SRF爭議不斷,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指出,再生能源意指即使被消耗掉,大自然也會補充的能源,人造橡膠、塑膠由石油製成,並非可再生的資源,也是SRF主要料源,若將這種SRF定義爲再生能源,等於鼓勵石油開採,無助減緩氣候變遷,也會與淨零政策衝突,即便SRF要被視爲再生能源,只有100%來自植物、廢木材等生物質的SRF,才能算作再生能源。
環團的質疑,在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中獲得迴應。經濟部昨日預告的草案內含5大重點,首先就是修正生質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用詞定義,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指出,限縮生質能中適用的SRF定義範圍,主因塑膠袋、保特瓶等一般及事業廢棄物,易造成污染,不是真綠能,修正後,僅納入稻稈、蔗渣、竹物或者是路樹等生物質。但也強調並非禁止遭排除適用的SRF作爲發電燃料,只是沒有納入再生能源範疇,不適用綠電相關獎勵。
植物、廢木材SRF 纔算再生能源
其次建立再生能源業的退場機制,再生能源發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者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定文件失效後,設置者應拆除回收或者其他適當處置,違者將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罰。
過去光電板在轉換效率不佳或損壞,就遭任意棄置,雖然目前會預收每瓩1000元回收處置費,部分業者可能預繳但又未依規定回收,修正案主要是希望業者在設置光電設施後可以妥善處理,避免對環境造成傷害。
至於現制要求新建、增建、改建符合條件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的太陽光電設備,但太陽光電板只有20年使用壽命,李君禮指出,爲強化發電效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築物存續期間必須維護管理,否則將開罰30萬至150萬罰鍰,新制不會溯及既存建物。對於外界認爲管委會或者管理人可能無法負擔高額罰款,他指出,未來考慮罰款納入分級制。
再生能源退場 業者要拆除回收
第4、爲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由於地熱鑽井並非垂直,可能會在地底1至2公里橫向尋找熱能,衍生產權爭議,李君禮說,爲了完善地熱鑽井的相關法規,將參照大衆捷運地下處置辦法處理。
對於在政府宣示積極開發地熱發電下,溫泉業者憂心,熱源消失溫泉恐枯竭,經濟部表示會研議配套方案。
最後是調整再生能源憑證的法律授權與位階,李君禮說,主要是過去再生能源條例沒有涉及綠電憑證,但現在全球以及國內的綠電需求增加,因此企業在被供應鏈要求購買綠電,爲了順應趨勢,因此需給綠電憑證適當的法律地位。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說,對於能源署擬修正將SRF燃燒產生的電能排除於再生能源獎勵之外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