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是對弱勢受害者無情的凌遲
(圖/本報系資料照)
「廢死」,被一些人稱爲「進步」價值,連「反廢死」有人持的理由也是:臺灣社會目前還沒有「進步」到能「廢死」的地步,這種說法其實是種迷思,有這種迷思,贊成「廢死」者就可以站在道德制高點,指責社會的不夠進步,大法官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認爲在「廢死」上,他們應該站在先行者的角度來啓蒙大衆。
「廢死」是否是「進步」價值,其實可以從文明社會的一個重要基準來檢驗,這基準,是社會對弱勢者的關注與救濟。
「戰爭罪」的成立就是文明的一個特徵。過往,爲保障族羣的發展─當然這裡也充滿着統治者的私慾,人類戰爭基本就是赤裸裸強弱對決的遊戲,勝者全拿固理所當然,網開一面也只能是強者的施恩,敗者合該感恩戴德。
戰爭罪的成立則不然,不僅戰爭須師出有名,更核心的是戰爭中不能故意殺戮平民,故意殺害戰俘、劫持人質,及不必要地破壞平民財產等,就如此,戰爭固是敵對雙方的對決,但死生對決就在政治、軍事的直接參與者身上,離開這,你就犯了戰爭罪。
爲什麼要如此界定?正因戰爭中平民是弱勢者,戰爭與否不是他們能決定的,對於自己不能決定的弱勢生命處境,給予同情、保護與救濟,正是文明發展中的一大躍進。
的確,在過去,我們很習慣地以一個人的先天階層與條件,定位他該有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再昏庸,有人就天生是君,再賢明,你位極人臣,這昏君要你死,你還得「君叫臣死,臣不敢不死」,位極人臣者尚且如此,如果身爲賤民奴隸,更就註定一生得被人瞧不起,要作牛作馬到死。而「非我族類,其心必異」更是普遍的信仰,所以你生爲少數族羣,就只能是夷蠻戎狄。
相對之下,文明的發展正是一種換位思考,這先天的階層、族羣乃至個人的家境既都不是自己能決定的,則所謂優異、強勢者,又有何可傲人之處,只能慶幸自己「何德何能,以致於斯」,並不能就以此而恃強凌弱。
這種對弱勢的換位思考不只及於先天處境的不平等,到後來,對現實中的弱勢者,也都予以一定的關注與救濟,正如此,文明社會乃脫離了「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個體生命的基本尊嚴乃得以確保。
若關懷弱勢是文明社會的基礎,要「廢死」,就必須說服我們「廢死」是對弱勢的保護與補償,否則又怎能謂之「進步」呢?
「廢死者」往往振振有辭地提到國家公權力對死刑犯生命權以強凌弱的侵犯,但面對案件中被剝奪生命權的受害者及家屬,這些加害者又哪是弱者呢?只看到前者,正「但見秋毫,不見輿薪」,而看似常識性的「反廢死」,對受害者卻就有着真正的關懷與同情。
「廢死者」的另一理由,是這些加害者也是不公義社會下的犧牲品,但將社會責任無限擴大,個人的責任又在哪呢?每個加害者都可以爲自己的行爲找到千百條社會與家庭的行爲肇因,但爲何別人沒怎麼做?你又如何證明你的行爲是來自於這些因素?而即便如此,受害者爲什麼又該爲我們獨力承擔這所謂的「共同責任」呢?
真人性,就該對受害者的際遇換位領略,真文明,就該對受害者給與社會補償,不先談這兩者,談「廢死」,談死刑的不可救濟,就是站着說話不腰疼,拿「廢死」作爲道德高度的標舉,作爲社會進步的自詡,正是在受害者的不幸遭遇上墊高自己的風涼行爲,一個對弱者無情凌遲的生命是不道德的,但看「廢死者」,要麼身處廟堂,要麼位屬菁英,這種人又哪能懂得弱者之苦呢?(作者爲文化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