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民警還未安息,落水女就開始博取流量,想當網紅想瘋啦!
前幾天,網絡上一段令人揪心的視頻在流傳。
視頻中,有兩個人在水中掙扎,看起來情況相當危急,特別是後邊身穿警服的男子,很明顯體力不支了。
在岸上的人屢次拋繩子下去後,民警試圖用右手拉繩子,可沒想到前邊黑色衣服的人,把他往後扒拉了一下,這位民警離繩子越來越遠。
最終,無論是岸上的人還是屏幕前的人,都只能眼睜睜看着民警在水中不再掙扎,緩緩向下沉去,一條活生生的生命就這麼沒了。
令人憤怒的是在民警前邊身穿黑衣服的落水女士,明明有力氣推人,有能力讓自己保持仰泳不嗆水的狀態,她卻沒有選擇自己向前遊,而是把別人活下去的希望,牢牢拽在了手中。
由於視頻的內容實在太讓人揪心,剛剛被人傳到網上,就引起了數10萬的傳播量,大家都在關注後續。
可後續相繼出來以後,全網民更加憤怒了。
一、落水女子不是第一次跳河,而是第二次。
原因是她想以此來推遲自己去學校的時間,說白了是不想上學,想用跳河自殺來威脅家長跟學校。
二、該女子是未成年,今年只有16歲,她有很大可能不會爲自己錯誤的行爲付出代價。
因爲警方的通報不是“民警救人,被人推開,而後犧牲”而是“民警將女孩推到河岸後,自己體力不支犧牲”。
這樣的描述,除了能夠塑造一個正能量的環境,鼓勵更多的人成爲英雄,還能間接給這女孩脫罪。
三、一個人因爲救自己犧牲了,被救的女孩跟她的家人卻一直沒有露面。
要知道,這位民警今年年僅39歲,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紀。
根據周圍的羣衆爆料,他跟妻子有一對三歲的雙胞胎孩子。
很多人都說,這女孩該死,要不是連閻王都不收,死的就不是一個人人愛戴,人人稱讚的好所長。
李燮在小鎮上當了八年的派出所所長,凡事親力親爲,人民的支持度非常高,從他能夠義無反顧,跳水救人的舉動來看,李燮在當人民公僕這件事情上是非常合格的。
這兩年,李燮剛被評上優秀公務員。在世風日下,笑貧不笑娼的年代,李燮的存在多麼可貴。
這件事發酵起來以後,越來越多的人覺得痛經,爲一個能夠爲人民付出生命代價的好官,感到不值。
更是爲不懂得生命珍貴,逃過了一劫的16歲女孩,感到生氣。
網絡上,越來越多的人出來爆料該女孩的資料,甚至呼籲她的校友們去霸凌她。
站在事件的宏觀角度來看,這個16歲的女孩,爲了不上學,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最後要走了別人的生命,行爲的確很可恥,的確應被懲罰。
但如果我們以惡制惡,換來的是更壞的環境,換來的是更多像他這樣的人。想必李燮看到了,也會失望吧,這不是一個合格的人民公僕所願意看到的環境。
可是,對於有些沒有被教化,對生命有該有敬畏心的人而言,善待她就是虐待我們自己!
因爲該名被救的女孩,在網絡上註冊了賬號,放出自己要直播的話,她要幹什麼,想必各位看客,一目瞭然。
對,她想趁這波流量,讓自己當網紅了!
從該女孩放出的消息來看,她表示警察犧牲了自己,心也很痛,承認了自己,就是不想開學,想跳河裝一下 ,可沒想到事情鬧大了。
女孩話語話間一點悔意都沒有,面對他人的攻擊,她話鋒一轉,說晚上9點準時開直播,露面道歉。
從這女孩種種舉動來看,她真不配一位國家培養了多年的優秀人才去救她!
該女孩在把自己是“白眼狼”的身份領回去以後,粉絲量不斷猛漲,甚至達到了10萬的數據。在水中置他人於死地,在網絡上又吃起了冷血饅頭。
試問一下是這女孩的家庭教育,還是社會環境出現了問題?
這一邊,犧牲民警的家人深痛欲絕,他的愛人不僅要強撐着身體,給丈夫料理後事。後續,她還要自己一個人照顧兩個孩子,想想都心力交瘁。
民警的雙親在過後的幾十年時間,都會爲了白髮人送黑髮人而感到心痛。
這一切都是因爲一個不懂事,想要逃避上學的16歲女孩造成的。
這個16歲的女孩,年紀說大不大,但兩年以後,她也是一個有完全刑事能力的責任人了,她家裡同樣有骨肉至親,卻如此狠毒。
希望李燮的兩個小朋友,在成長的道路上能少一點挫折,畢竟,身爲英雄的兒女,他們應該接受到一些特殊對待。
從李燮犧牲的整件事情來看,造成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責任機制跟不上人性跟社會的惡化。
這位女孩,在第一次跳河以後,是李燮趕來救人的,他成功把人救上了岸。
我們都知道在水中沒有任何借力點,哪怕是一個會游泳的人,碰上了一個落水且求生欲強的人,一不小心隊友可能被對方連累一起沉入水中。
李燮第一次能夠把女孩救上岸,說明已經費盡了全身力氣。就像是一個人跑完了5000米,再讓他去跑100米衝刺,怎麼可能挑戰人的體力極限呢。
結果,被救上來的女孩,沒多久又選擇第二次跳河。李燮再次下去救,卻被會游泳的女孩一把推開了。
從女孩強烈的求生欲來看,她知道嗆水的難受,更知道自己身體承受的界限。
唯獨不知道的是她會爲此付出什麼代價?或者說她就是太明白自己的年紀所犯下的錯誤,能夠得到原諒,所以纔會胡鬧不把別人的性命當性命。
現在的社會,不僅僅有一大堆,藉着自己的年紀,不到承擔責任的法定年紀,在外面胡作非爲。更有年紀到了法律會輕判的老人,犯下大罪。
什麼時候我們的法律能夠論跡不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