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規定企業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最高加罰10萬元!
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單位員工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至少1%的身心障礙者。(本報資料照)
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規定,私立單位員工數在67人以上,應進用至少1%的身心障礙者,若未足額進用除了要繳交基本工資乘以人數的「差額補助金」以外,若「無正當理由」更要開罰2萬至10萬元,勞動部今天發佈函釋指出,如未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等且拒絕地方政府就可開罰。
據統計,截至去年11月全國應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單位達1萬8136家,其中有約1成的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且有300傢俬立單位連續5年未足額進用,但因勞動部長期未解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條的「無正當理由」,導致地方政府難以開罰。
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組長施淑惠表示,爲協助地方政府強化執行定額進用制度,勞動部解釋「無正當理由」包括違反歧視身心障礙遭裁罰且導致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不實進用身心障礙者;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期間內,有新增僱用其他非身心障礙者,除非僱主招募期間未有身心障礙者應徵或無身心障礙者可勝任工作等情況才免罰。
施淑惠說,如果事業單位未開立身心障礙者職缺或未有推動改善身心障礙者進用計劃,且拒絕地方政府協助公開招募、提供職務分析、調整招募條件、職務內容或工作環境等措施,也可開罰。
施淑惠指出,解釋令將於今年5月1日上路,如果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了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符合無正當理由,也將面臨裁罰。
至於身障權法102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若「無正當理由」足額進用將受懲處,施淑惠說,公務機關進用人員有其規定,因此私立單位的無正當理由不能視爲公部門的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