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7個月纔出生 兒被討扶養費嘆:我曾被送到孤兒院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花蓮81歲的廖姓老翁41年前與潘姓女子離婚,結果兒子卻在兩人分開後7個月出生,他沒有盡到扶養照顧的責任,老了纔回過頭來要求對方每個月給付1萬1448元的扶養費廖翁的兒子無奈地說,自己從小跟着母親四處流浪,一度還被送到孤兒院,是外公看不下去將他領出來安置,況且自己是中低收入戶,實在沒有能力扶養老父,因此希望法官駁回聲請。

廖男是在父母離婚7個月後纔出生。(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下同)

廖翁主張,自己高齡81歲,名下沒有財產且領有第七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還被宣告爲受監護宣告之人,目前孤身一人住在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希望唯一的血親能負起扶養義務,每個月給付1萬1448元的扶養費直到他死亡。

對此,廖男反駁,父母在民國66年2月離婚,之後父親就不知去向也沒有再聯絡,母親則是在離婚後7個月才生下他,自己相當於是一出生就被其中一方棄養,「我從小就跟着患有精神疾病媽媽四處流浪,居所不定,有時還要借住親戚家,甚至一度被送到屏東某孤兒院,直到7、8歲才被外公接回安置在大姨家。」

▲廖男小時候曾被母親送到孤兒院,直到7、8歲才被外公接回。

廖男覺得自己的成長過程十分艱辛,父親卻從來沒有盡到照顧的責任,如今老了纔來討扶養費,況且他雖然住在高雄市,但工作不穩定,本身也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連自己都快養不活了哪裡還有能力負擔父親,希望法官能駁回聲請。

花蓮地院法官認爲,花蓮縣政府委託相關單位人員前往訪視當時年紀還小的廖男,根據當年的評估報告確認廖翁離婚後就對兒子不聞不問,如果裁定給付扶養費確實有失公平,因此決定免除兒子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並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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