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才4歲 33年來都沒連繫!不養老母法官准了
父母離婚時才4歲,33年來都沒連繫,孩子訴請不養法官准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女子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91年1月時離婚,並約定4歲孩子由阿國扶養照顧,小萱自離婚後就不曾再前往探視孩子,也未給付扶養費,雙方車過30年未有任何聯繫,孩子不滿小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向法院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院調閱小萱稅務財產資料顯示,小萱已無法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小萱的孩子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爲第一順位法定扶養義務人,對小萱即有扶養義務。
阿國到庭證述時指稱,他是孩子的親生父親,跟小萱在1991年就離婚,離婚時孩子當時才4 歲,從雙方離婚之後,小萱就沒有寄過錢給孩子當扶養費,也沒有來看過孩子。」
法官審酌,小萱身爲母親,在孩子成年之前,依法負有扶養義務,但自孩子年幼時,即未盡扶養之義務,已違身爲人母應盡之責任,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如強令孩子負擔長期感情疏離的小萱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的孩子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除其對小萱之扶養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