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已過世!男子稱病無法工作 要弟弟妹妹養他被打臉
父母都已過世,男子稱病無法工作,要弟弟妹妹養他,慘被法官打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在2020年因思覺失調等病症住院,並經法院裁定宣告爲受輔助宣告之人。他指稱因無謀生能力,加上名下財產不足支應生活所需,而且父母親都已過世,爲了維持生活支出的必要費用,因而向法院訴請,由他的妹妹弟弟,每人每月各應負擔15404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1、直系血親相互間;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3、兄弟姊妹相互間;4、家長家屬相互間。
而若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直系血親尊親屬;3、家長;4、兄弟姊妹;5、家屬;6、子婦、女婿;7、夫妻之父母。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阿國在2023年度財產總額爲600萬8397元,雖部分財產經註記爲公同共有,但依據共有4人分開計算後,阿國的財產至少仍超過150萬元以上。而且阿國的不動產及股票等,經換算爲真實市價後應該更高。足認阿國主張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明顯與事實不符。
法官檢視醫師鑑定結果,阿國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仍殘有精神症狀干擾,缺乏病識感,但仍然能自理生活,且僅屬輕度智能不足,並未因病而喪失工作能力,非屬無謀生能力之人。日前依法宣判,駁回阿國之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