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委託房仲賣屋 簽約13天急喊反悔!法院判決出爐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爲,李婦與房仲公司簽約後僅13天就通知終止合約,評估房仲公司的付出及成本,認定李婦片面違約,應支付實際成交房價1%的違約金。(張志康攝)
基隆市一名李姓婦人今年3月與某房仲公司簽訂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簽完約後13天,李婦卻告知房仲要取消契約,事後李婦的房子賣給第三人;房仲公司認爲李婦違約,應支付房價4%的違約金。經基隆地方法院審理,認爲由於李婦僅委託13天就終止契約,判李婦應賠償房屋實際成交價1%的違約金。
房仲公司主張,李婦今年3月5日委託該公司售屋,並以銷售底價730萬元,簽訂了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但李婦卻於3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該公司,指該處房產是借名登記,她並沒有實權轉讓權力,要求房仲公司終止契約。
房仲公司在收到存證信函後,也於3月22日發出存證信函回覆李婦,指依《民法》及雙方簽訂的契約規定,李婦不得終止契約,並明示若違反要給付違約金。但李婦仍置之不理,並於今年5月25日將該房產以650萬元的價格售出,並於6月19日完成登記。
房仲公司認爲李婦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委銷契約,應依契約中的銷售底價支付4%的違約金,賠償該公司29.2萬元。不過在全案審理期間,地方法院透過合合法通知李婦,但李婦不僅沒有到庭,也沒有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法官依法認定房仲公司主張內容屬實。
但法官認爲,雙方的爭執點在於簽訂契約中約定「應給付之違約金乃『實際成交價百分之4』」,因此房仲公司提出以契約中的委託銷售價格做爲基準於法無據,認爲應依該房產實際成交價格做爲計算的基準。
另一方面,法官認爲李婦雖然違約,但房仲公司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該公司因爲李婦違約,實際受有損害,同時,李婦在簽約後僅13天就通知該公司終止契約,則房仲公司在接獲李婦通知後,也無須進行帶看屋、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簽約、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等於減少相當的人事成本、勞務費用等開銷。
法官在考量房仲公司的付出及成本支出後,認爲李婦若要因違約支付4%的違約金有失衡之嫌,認定李婦片面違約,裁定應賠償房仲公司房屋實際成交價1%的違約金,也就是6.5萬元。